总局严禁征收“过头税费” 文件背后的深意知多少
发文时间:2020-07-17
作者:华税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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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6月,国家税务总局接连发出两项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及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坚决防止违规征收“过头税费”,并提出了相应要求。这两份文件分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坚决防止违规征税收费的通知》(税总发[2020]24号)以及《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禁征收“过头税费”的通知》(税总发[2020]29号)。


  上述两份文件均要求各地各级税务机关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坚决防止违规征税收费。经研究文件精神,结合2020年上半年涉税案件情况,我们对上述文件的重要条款进行分析,揭示条款规定的背景,解读规定的深层含义,以期为纳税人防范税务风险提供参考。


  一、背景:疫情及经济下行导致个别地方税务部门执法不规范


  税总发[2020]24号文件指出:“受疫情和经济下行影响,今年以来各地税费收入普遍下滑,财政收支平衡压力明显加大,各级税务机关要保持清醒头脑,坚持依法规范组织收入原则不动摇,坚决不收‘过头税费’,坚决不允许乱收费,坚决不搞大规模集中清欠、大面积行业检查和突击征税,坚决禁止采取空转、转引税款等手段虚增收入。”


  尽管各地已经逐步有序复产复工,但是疫情和经济下行的影响非一朝一夕可以消除,并且在国务院“减税降费”大政策背景下,今年国家税收收入产生较大幅度的削减已经可以预见。疫情当下,保市场主体、给企业减负是国务院一大决策部署,各地落实情况较好,但仍有个别地方出现违规行为。2020年6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公布了一个反面案例: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政府及税务部门存在不切实际压税收任务、搞税收排名,集中清缴补缴欠税,向企业分解税收任务、征收“过头税”等违规问题。


  例如,景县税务局龙华税务分局通过微信群向企业明确通知“申报5月份增值税时不要抵扣进项税”。龙华税务分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严禁对企业该抵扣进项税额的不让抵扣”等规定,构成征收“过头税”。事实上,通过微信群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不仅违背了税务机关的工作要求,更缺乏法律效力。例如最近热议的,贵州省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优化营商环境“十五条禁令”的通知》(黔税发[2020]7号)中第七条“禁令”明确“不准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下达应通过税务事项通知书等正式文书、通知、公告的税务事项”。在此提醒纳税人,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均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书面格式作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口头、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作出的无效(文书的送达方式可以采取电子送达)。因此,若纳税人面临不规范执法,则应当积极行使法律救济权,依法进行行政复议、诉讼。


  二、禁止大面积行业检查:更深层次的原因在制度


  从历年税收征管实践来看,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基本上每年会制定《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提出开展行业和区域性税收专项整治。以《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为例,税务总局稽查局针对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石油石化行业组织检查,并开展以下区域专项整治:一是以西藏、安徽等地为重点地区开展医药医疗行业专项整治;二是继续在西南地区开展农产品区域整治;三是以查处黄金票为重点,在广西、贵州等地开展专项整治;四是针对北京等地新办商贸企业走逃严重的状况,选择部分区域开展虚开专项整治。


  税总发[2020]24号税总发[2020]29号文件提出,“坚决不搞大规模集中清欠、大面积行业检查和突击征税。”不进行大面积的行业检查,并不意味着各行各业不存在税务争议、不存在税收问题。而是因为,行业检查能够“发现问题”但却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第一,部分行业确实存在税收问题,但其根源在于税收制度的不完善。举例而言,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运输行业,货物/服务真正的提供者往往是个体散户,而此类自然人不愿意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收购企业而言,缺乏合法有效凭证列支成本、抵扣增值税进项,因此承担了额外税负。从税法原理而言,成本无法列支违背了所得税的征收原理;且抵扣链条断裂导致经销者承担了生产者的税负,违背了增值税的征收原理。因此,从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行业较为常见的做法,税务机关对此或认定取得不合规发票,或更严重的,认定为虚开。


  这些问题在诸多行业普遍存在,一旦税务风险集中爆发,必将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发展。尽管税务机关对个人从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定了一系列规则,但仍无法调动个人开票的积极性。我们认为,解决此问题的关键不在销货的个人,而在购货的企业。例如,农产品收购行业中,收购者可以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票面金额与税法规定的比例抵扣进项,解决了成本凭证、增值税抵扣凭证的问题,对煤炭行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问题的解决有一定参考意义。但是,自开收购发票又或引发冒用身份信息虚构交易的行为。因此,如何具体设计抵扣规则,仍需要政策制定者深思熟虑。


  第二,实现行业税收问题的解决仍需依赖企业自身。税务机关在发现问题后,应当对行业作出宏观的政策指引,对企业作出具体的纳税辅导,从而提高企业的纳税遵从度,实现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从而达到税收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三、尊重创新:不专门针对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开展全面检查


  税总发[2020]29号文件提出,要“主动适应新经济不断发展的新要求,持续完善支持电子商务、‘互联网+’等新兴业态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和管理服务措施……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不得专门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组织开展全面风险应对和税务检查”。


  随着《民法典》的出台,经济主体进行业务创新有了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税法中的应税行为由经济活动或现象所构成,因此税收应当建立在民法对这些经济活动或现象进行规范的基础之上。这不仅是税法与民法协调的需要,也是解决新兴经济活动或现象课税难题的需要。《民法典》在诸多制度和规则上进行了创新和变革,税法相关制度也应与时俱进,与之相协调。因此,在税收制度更新之前,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要“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不得专门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组织开展全面风险应对和税务检查”,即体现了尊重创新、包容审慎的精神。


  事实上,税法的变化总是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举例而言,在挂靠经营模式已经开展多年的情况下,2014年7月2日《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及其官方解读方专门针对“挂靠开票”的行为定性作出了明确规定,不认为构成虚开。


  因此,在互联网时代新兴业态大发展的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第一要尊重创新、包容审慎,不对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开展全面税务检查;第二更要主动适应新经济不断发展的新要求,持续完善支持新兴业态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和管理服务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两份文件弘扬了税收法治精神,彰显了对纳税人合理、合法商业安排与业务模式创新的尊重以及对纳税人合法权益更周全的保护,这便是国家税务总局严禁征收“过头税费”文件背后的深意。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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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不能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基于此,Z省相关部门发布的《施工扬尘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明确,施工扬尘按一般性粉尘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由施工单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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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注意到,近年来不同层级、不同省市的税务部门发布了多个版本的建筑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建筑企业财税团队应该收集起来进行集中研究,对于被不同版本指引提及的共性税务风险,要格外注意。可结合企业业务开展的实际进行系统的风险排查,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税务处理的源头通常在业务环节。建筑企业应该基于业务实际,主动打破“部门墙”,建立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的沟通机制,并基于主要业务细化税务内控具体操作办法,将税务风险管理落实在日常业务的各个流程和环节,在风险应对过程中促进业务、财务和税务深度融合,提升企业税务管理水平。

  举例来说,在合同管理方面,建筑企业签署经济合同前,应经过企业财务部门的审核,关注相关条款是否可能引发税务风险、相关业务的纳税义务是否清晰。审核中,财税人员还应当同步分析该合同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要求业务人员及时告知合同签署信息,必要时可在企业内部上线合同信息管理系统或在企业信息化系统中嵌入相应功能,自动归集应税合同数据,为印花税合规申报提供依据。

企业获得内贸险理赔款,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依托宁波港口优势,我公司业务范围广泛,并具备规范的进出口贸易资质。为了进一步完善业务风险管控体系,我公司想就一些金额大、账期长以及较集中的项目合同投保内贸险。我想了解的是,企业投保内贸险时,在税务处理上应该注意什么?若获得内贸险理赔款,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宁波中策动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梅欢

  内贸险的全称,是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宁波大学商学院特聘研究员、副教授季浩介绍,内贸险是一种保障企业国内贸易应收账款安全的保险产品,有利于降低企业在贸易活动中面临的交易违约风险。今年6月,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正式成立,首期即提供高达100亿元的保险保障额度。共保体由国内多家保险公司组成,通过直接保险与再保险联通模式,提升内贸险承保能力,有效解决内贸险数据积累不足、保障能力不够等问题。

  投保内贸险有何作用?

  当前,我国不断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国内内贸行业赊销情况较为普遍,2024年末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达26.06万亿元,较2023年末增长8.6%。季浩介绍,应收账款的规模攀升,扩大了市场对内贸险的需求。以宁波为例,2025年1月—9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已支持219家宁波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内贸险总承保金额达213.4亿元。

  宁波作为全国首批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和首个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在内贸险的帮助下,不少外贸企业迈开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两条腿”,融入“双循环”,开拓新商机。例如,浙江前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拓展内贸业务时,曾因下游买方资金紧张,导致45万元货款被拖欠。得益于投保的内贸险,该公司及时获得了赔付,有效化解了资金风险。该公司相关负责人顾杨表示,在内贸险的助力下,企业更能放心大胆地承接国内订单,实现了出口与内销的“内外兼修”。

  季浩提醒,企业在投保内贸险时,应基于赊销规模、客户结构及历史坏账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具体来说,企业应仔细甄别保险产品与条款,重点关注保障范围、免责事项、赔偿比例及免赔额等核心要素,确保保障内容与自身风险敞口相匹配。在此基础上,优先考虑那些偿付能力强、理赔效率高、能提供资信调查等增值服务的保险公司或共保体。

  从实践看,企业需要进行科学的成本效益分析,对比统保与选择性投保的模式差异,将保费成本与可能减少的坏账损失、获得的融资增信等收益进行权衡后再投保,并合理设置自留风险比例以降低保费。企业在完成投保后,仍需要履行如实告知、定期申报等保单义务,并持续加强内部客户信用管理与应收账款催收工作,将内贸险作为整体风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获得理赔后是否纳税?

  企业投保内贸险,还应注意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企业在投保内贸险发生支出时,对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明的进项税额,如果不属于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明确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可以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江北区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张玉庆提醒,企业为保障自身经营活动(如货物运输、交易风险等)而投保内贸险的支出,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扣除过程中,企业应注意投保业务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性,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且需要留存保险合同、保费支付凭证等资料备查,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企业获得内贸险理赔款后,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若理赔款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仍有余额,该余额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建议企业建立“投保—支出—理赔—核算”全流程的资料留存机制,包括合同、发票、理赔文件、损失证明等,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结合税收政策,梳理税会差异,必要时咨询税务机关,确保税务合规处理。

  保险公司需要注意什么?

  内贸险不仅涉及投保企业,还涉及支付理赔款的保险公司。作为赔付方的保险公司,在税务处理上又需要注意什么呢?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孙燕介绍,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会对报案进行审核,如审核理赔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与保单的关联性,核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等,以判定损失是否在保障范围内且无免责事由;对于大额损失、买方失联等需现场核实的风险,需要委托相关人员或第三方进行查勘定损。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会根据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计算赔款,支付给被保险方,从而履行其补偿企业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政策性职能。完成赔付的同时,保险公司会取得代位求偿权,可向违约买方进行追偿,以此管理自身风险。整个流程旨在通过及时赔付,兑现保险合约承诺,帮助企业稳定现金流,维护商业信用环境。

  “保险企业在赔付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涉税事项的合规性管理。”宁波世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余海辉提醒,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保险公司需要注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因此,保险公司对于会计上提取的赔款准备金,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超过税法规定限额的部分,应作纳税调增。同时,若赔付后通过代位追偿从第三方收回款项,保险公司需要将收回金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发生的赔付支出,保险公司应确保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即支出真实发生、与企业经营收入直接相关且金额合理,并留存相关报案记录、定损报告、赔付协议、银行支付凭证、被保险人收款证明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