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12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7-12-20
文号:国税函[2007]127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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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件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发挥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作用,提高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在现行重点税源监控制度基础上,结合当前工作的需要,对现行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与现行制度相比,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新增了重点企业集团报表内容,增设了调查问卷,并对一些指标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将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

  一、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制度

  (一)监控标准

  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标准为:

  1.2007年实际缴纳税款达到以下标准的企业:缴纳增值税5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纳税户,缴纳消费税100万元以上的消费税纳税户,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以上的营业税纳税户,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其他纳税户。

  2.预计2008年缴纳税款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

  3.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按上述标准监控外,对项目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各主管地方税务局均要及时纳入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实行从立项至清算的全过程监控,并自缴纳税款的月份开始,按规定表式和要求向税务总局上报。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列入税务总局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有关资料要逐月完整上报税务总局。各地降低标准扩大范围自行增加的监控企业,有关资料可以一同上报税务总局,但在《基本信息表》的“监控级次”中要明确标注。

  (二)报表体系及指标设置

  为了及时了解企业对生产经营及税源、税收趋势的看法,为建立税收预警系统提供支持,2008年增加问卷调查表,按季报送,其他报表表式与上年一致。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共包括1张基本表、2张月报表和3张季报表,分别是《基本信息表》、《税收月报表》、《工业产品月报表》、《财务季报表》、《房地产企业季报表》和《调查问卷季报表》。

  2008年各项报表的指标设置根据监控工作的需要做了必要调整。在《基本信息表》中增加了反映2007年实际收入、利润、税收情况的指标和预测2008年收入、利润及税收情况的指标,同时还增加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时间和是否享受扩大增值税抵免范围的指标,为适应各级税务机关层层加大监控范围的需要增加了监控级次指标。在《税收月报表》中增加了反映企业进出口税收情况、增值税扩大抵免范围以及资源消耗情况的有关指标;为适应两法合并的新变化,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指标进行了合并。在《房地产企业季报表》中将一些指标的具体口径作了调整,同时细化了房地产成本构成的有关指标。各报表的指标设置和填报说明详见附件1、附件2.

  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软件任务在“税务总局FTP/CENTRE/计统司/重点税源监控/2008年任务”目录下载。

  (三)数据采集

  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数据来源于企业在纳税申报、财务核算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原始信息,一般由企业通过电子方式或纸质载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为了减轻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采用电子方式采集数据。对税务机关各类征管软件或“一户式”系统中已有的数据,在确保数据口径、时期一致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可以从系统中导出,不再要求企业填报。对上年同期数据也可以从相关系统中导出,但要通过适当方式请企业核对确认,对缺失的上年同期数据要予以补齐,省税务机关在上报税务总局时,必须上报上年同期数据。为保证采集信息的完整性,无论国税局还是地税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上报的各项税收信息均应包含国税局和地税局征收的所有税种情况。

  (四)上报时间和地址

  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上报时间与上年相同,即:报表所属期为1、2、4、5、7、8、10、11月份的,上报截止时间为次月18日前,只上报《税收月报表》和《工业产品月报表》;报表所属期为3、6、9、12月份的,上报截止时间为季后22日前,月报表和季报表同时报送。《企业基本信息表》年初一次性填报,对部分年初没有数据的项目,可于数据取得的月份随同当期报表进行补报。以上报送截止时间逢节假日顺延。

  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一律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报送,地址为“税务总局FTP/CENTRE/计统司/宏观处/重点税源监控/国税(地税)上报数据”目录。各地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请报至“税务总局FTP/CENTRE/计统司/宏观处/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交流”目录。

  (五)2008年度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年报

  为提高年度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税务总局将对2008年12月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报表进行特别设置,企业在填报12月份报表时,仅需填当年和上年同期各项指标的年度累计数(或期末数),不需要再填报12月份当月数。各级税务机关在年初布置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时,要对企业填报12月份重点税源报表作出特别说明,在报送12月份报表时要认真核实,确保年度各项指标准确完整。

  二、2008年重点企业集团报表制度

  为更多的了解企业集团生产经营及税源、税收情况,更好地完善政策、加强管理、优化服务,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自2008年起税务总局将直接对部分重点企业集团开展监控。

  (一)监控范围

  2008年税务总局直接监控的重点企业集团范围主要参照国家统计局有关重点企业(集团)统计调查范围确定,主要包括:中央企业,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重点企业,国务院确定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原百户试点企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集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年营业收入和年末资产总计均在5亿元以上的其他各类企业集团。

  2008年企业集团具体监控对象由税务总局直接下发名单,各地国税局、地税局按照分工进行部署。企业集团的地区分布及主管国税局、地税局见附件3,具体名单在“税务总局FTP/CENTRE/计统司/宏观处/重点税源监控/2008年任务”目录下载。附表中国税局、地税局的分工主要是根据企业集团所属行业区分的,如需要调整,请及时上报税务总局(计统司)。在上述名单之外,各地可以对其他年营业收入和年末资产总计均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集团开展监控,按照统一的报表内容和要求上报。

  如下发的名单中存在非集团企业(即没有下属成员单位的独立企业),同时又已纳入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可以不再上报企业集团各项报表。

  (二)报表体系及统计范围

  重点企业集团监控报表体系和指标设置坚持实用与简化的原则,在尽可能全面反映企业集团财务、税收主要指标的基础上,力求简捷实用,方便企业填报。2008年企业集团报表体系确定为两张报表,分别是《企业集团财务税收季报表》和《企业集团及成员企业(单位)税收年报表》。其中《企业集团财务税收季报表》主要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及主要税种的应缴、已缴情况,由企业集团汇总后按季填报;《企业集团及成员企业(单位)税收年报表》主要反映企业集团及各成员企业(单位)2007年、2006年各项税收的详细缴纳情况。具体表式及口径说明见附件3、附件4.

  为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税源、税收情况,原则上《企业集团财务税收季报表》中企业集团各项数据的统计范围要包括所有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成员企业(单位)。鉴于部分企业集团组织层次和成员企业(单位)较多,可以以集团二级核算单位或合并报表单位为基础确定统计范围,但须保证统计结果能够代表集团整体情况。各企业集团数据统计范围一经确定年内一般不再调整,报表间各项数据的统计范围必须保持一致。

  《企业集团及成员企业(单位)税收年报表》中,企业集团的统计范围要包括所有在境内开展生产经营的成员企业(单位)。成员企业(单位)中缴纳增值税低于500万元、缴纳营业税低于100万元的企业(单位)要纳入集团统计范围,但不必单独上报税务总局。

  (三)数据采集及上报方式

  为减轻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企业集团监控数据将采用网上直报方式由企业通过互联网直接将有关数据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各级税务机关可登录税务总局网站下载本地企业集团有关数据进行审核和应用。网上直报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集团进行相关的布置、辅导、协调工作,并负责数据的审核、催报、通知纠错等工作。企业集团负责对成员企业(单位)数据的审核、汇总以及辅导、催报等工作。企业集团对指标口径及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总局(计统司)反映。

  (四)上报时间

  《企业集团财务税收季报表》上报时间为季后30日内;《企业集团及成员企业(单位)税收年报表》的上报时间为2008年5月31日前。

  三、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组织领导。重点税源监控是深化税收分析、加强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互动机制的重要环节和内容。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对监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考核监督。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税源监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学习其他地区有益的工作经验,按照要求贯彻落实好工作制度。要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进一步健全完善税务总局、省、市、县四级重点税源监控体系,不断扩大监控范围,有条件的地区要尽快实现由重点税源监控向整体税源监控的转变。

  (二)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进一步健全完善确保重点税源数据质量的长效机制,加强对企业的宣传辅导和数据的源头控管,切实把好数据入口关。继续丰富和完善数据审核体系,充分利用各种逻辑性审核和合理性审核方法,加强对企业原始数据的审核,及时发现和解决数据质量问题。加强与征管软件及其他软件中有关数据的比对工作。严格按照“先审核、后上报”的工作程序,禁止充当“二传手”,将错误数据层层上传。适应信息化发展趋势,积极推行电子方式采集、传输重点税源数据,提高工作效率,在确保数据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的基础上,切实减轻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

  (三)切实强化监控数据的分析利用。紧紧围绕“为组织收入服务、为加强征管服务、为税制改革服务、为宏观调控服务”的要求,多角度、深层次地分析税源、税收变动情况及趋势,分析征收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分析税收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实施效果。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预警系统,定期发布行业性、区域性税负、物耗预警标准等信息,指出疑点企业及疑点问题,为基层进一步开展评估和检查提供指导。优化、扩展重点税源监控软件功能,方便数据共享和深度挖掘。为促进重点税源监控数据的分析利用,各省税务机关要继续执行现行的分析材料定期上报制度,即按季报送重点税源综合性分析报告,按月上报一篇应用重点税源数据开展分析的专题材料,税务总局(计统司)将继续把此项工作列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对下也要明确提出加强重点税源数据应用的具体要求,并将其纳入到统一的考核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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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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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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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