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文时间:2007-03-12
文号:财税[200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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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1月18日至20日在湖南省长沙市联合召开了2006年度全国税收调查布置工作会议(简称“长沙会议”)。会议总结了2005年度的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研究、部署了2006年度全国税收调查(简称税收调查)工作。现将做好2006年度税收调查工作的要求明确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税收调查工作是直接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是税收工作、财政工作乃至国家经济工作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鉴于这是一项长期性、日常性的工作,各地要坚持实行定员、定岗管理。

  目前,全国已形成各省分别由计统处、流转税处、法规处、涉外税处等有关业务处牵头负责税收调查工作的格局,基本维持这一格局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税收调查工作。鉴于税收调查工作是一项长期性、日常性的工作,为了这项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地要稳定负责税收调查工作的牵头部门,如确有必要调整税收调查的牵头部门,省级税务机关应及时报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调查工作是一项对税政综合业务、财务会计业务、计算机操作水平、工作组织以及责任心要求都很高的综合性工作,调查内容涉及与企业有关的所有税种,靠牵头部门独立完成所有工作任务难度较大。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税收调查的组织领导,关心爱护调查人员,保持调查人员的相对稳定,尽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并协调好税收调查牵头部门与税政(流转税、所得税、地方税)、计统、法规、征管、稽查、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的关系,加强联系和沟通,齐心协力把工作做好。

  二、调查范围的确定

  2006年度税收调查范围仍分重点调查与抽样调查两部分,其中抽样调查企业以2005年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给各地国税、地税机关的抽样调查企业名单为基础,对于2005年度抽样调查中,属于查无此户的纳税人不列入2006年度调查范围。2006年度各地负责调查的抽样企业名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后另行下发。

  重点调查企业是实行抽样调查办法之前,已纳入调查范围的企业和今后新增的调查企业,重点调查企业范围应符合以下两方面的要求:

  一方面,各地在确定调查企业时,要注意调查企业的经济类型、经济规模和行业结构的典型性和合理性,可以将本地某些有代表性行业的全部企业列入调查范围。附了关、停、并、转企业,各地国税、地税机关原则上应对上年列入调查范围的纳税人继续调查,同时,将列入各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重点税源监控的企业人部纳入调查范围。

  另一方面,各地的重点调查范围还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1、国税机关:要求各地列入调查的纳税人规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①调查企业户数不少于所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10%,调查户数超过5000户的可以适当减少;②所有2006年发生出口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包括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专业外贸公司)、使用百万元版以上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超过3000户、防伪税控企业户数超过5000户的可以适当减少;③所有2006年新开的一般纳税人工业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新企业超过500户的可以适当减少;④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三省一市列入增值税转型试点范围并且享受转型退税的全部企业;⑤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规模不少于当地国内增值税入库数的60%;⑥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规模不少于当地国内消费税入库数的85%,且应涵盖本地所有的消费税应税品目;⑦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300户,当地外商投资企业不足300户的,应全部列入调查,其中,北京、天津、大连、上海、江苏、宁波、厦门、青岛、广东、深圳10个地区应达到1200户以上,这些调查户数中70%以上应为生产性企业。

  2、地方税务局:要求各地列入调查的纳税人规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①调查企业户数不少于所辖营业税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总户数的5%;②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规模不少于当地营业税入库数的40%;③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的全部上市股份有限公司;④调查的金融保险企业、邮电通信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额占所辖这两个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60%以上,确定调查企业时应注意以独立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为对象;⑤调查的交通运输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占所辖这两个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30%以上;⑥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300户,当地外商投资企业不足300户的,应全部列入调查。

  上述纳入调查的纳税人可包括抽样调查的户数。各地在确定调查企业时还应符合填表说明的有关要求,注意避免重报和漏报。为避免重复调查,各级国税机关要坚持将列入调查范围的营业税纳税人的企业代码库送同级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对列入该企业代码库的企业不再调查。

  三、调查指标体系的基本情况

  税收调查指标体系包括反映调查企业属性的企业信息表、反映调查企业税收财务等数据的企业表和反映调查企业提供增值税应税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货物劳务表。其中信息表有22项指标、企业表有232项指标、货物劳务表有33项指标。

  为了方便纳税人填报,增强税收调查人员对数据的把握能力,2006年度的税收调查指标体系作了一定的调整。在信息表中,删除了“税务登记证号前六位代码”指标,增加了“增值税政策代码指标等。在企业中,将增值税出口退税指标在调查表中的位置提前到增值税指标之后,使同类调查指标的排列列为集中。

  对于汇总下级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集团企业,新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所得税额”指标,反映本集团所属上报上级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有成员企业缴纳给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企业所得税之和。将“本年实际已纳所得税额”修改为“本年就地实际已纳所得税额”,对于上报上级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只应填写这一项所得税指标。

  各级税务机关在组织调查企业填写时,应特别注意向企业说明上述调查指标调整的内容,2006年度调查指标调整的具体内容见附件1.

  对于一个调查企业,如果存在国税机关颁发的纳税人识别号和地税机关颁发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同的情况,在填写信息表“纳税人识别号”指标时,应填写国税机关颁发的纳税人识别号。

  四、提高数据质量

  数据质量是税收调查的生命和关键所在,对此应有高度认识,并采取各种科学、有效的措施加以保证。上级税务机关依然要指导好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按照有关要求完成调查表的填报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和提高调查数据质量。

  1、严格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填报。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为最高原则,要求企业和下级税务机关严格按照“填表说明”规定的填报口径、取数来源进行。填报的数据应最大限度地保持企业填报的原状,各级税务机关对于审核时发现的不合填表说明的问题,只能通知企业进行修改,并加盖企业修改正章,企业认为有特殊情况而不需要修改,应将有关情况进行说明,不得自行对数据进行修改,要保证录入的数据与企业填报的数据完全一致;对于审核发现的计税错误等情况,可以送交稽查部门进行稽核审计。

  2、明确税务机关的工作任务。税务机关在调查工作中的任务主要是确定调查范围、宣传解释填报口径、保证企业填报数据符合真报说明的要求、通知企业修改错误、力求录入数据与企业填报数据一致、安全按时上报数据及其说明、提高数据的应用水平。

  3、正确认识审核公式的作用。2006年度调查参数审核公式做了些高速,分为审核提示信息为红色的“逻辑性审核”限制较为严格,一般要调查企业对数据进行修改,如果经核实确属实际情况,则必须填写具体的审核说明,不能只填写“经核实,情况属实”等简单的审核说明。“合理性审核”是一种提示性审核,提示填报人中判断填报数据的正误,把它作为一种提示工具,主要是看它是否是企业的实际情况并按填表说明规定的口径和取数来源填写,对于满足上述要求而出现的审核提示信息,要尊重实际情况,不能擅自修改,而要认真填写审核说明。

  4、努力将差错消灭在最基层。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录入误差,各地应将录入、审核工作尽量前置到基层,有条件的地区还应尽量将调查软件和参数直接发给企业录入,使差错消灭在调查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同时,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和调查企业的业务培训和填报辅导,并大力宣传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使他们能自觉支持我们的工作,正确理解和领会调查指示及其填报口径。

  五、全国汇审时间安排

  省级税务机关应于2007年6月10日以前完成税收调查数据的汇审工作,做好参加2007年6月下旬召开的全国税收调查汇审工作会议的准备。汇审工作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宜另行通知。

  汇审时,各省级税务机关要将填写完成的《2006年度纳税人户数统计表》(见附件2)及其电子文档(空白电子表格可在互联网的税收调查网页上下载)数据与调查数据一同上报。

  各地税务机关应尽快将今年的税收调查任务根据要求层层布置下去,给基层税务机关和调查企业多留时间,尽量将问题解决在基层,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基层税务机关在安排税收调查时,应尽量将其与“金税工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所得税汇算清缴等相关工作结合起来,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以方便纳税人的填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

  六、认真完成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

  1、调查数据全国汇审后,各地要对2006年度的税收调查工作进行书面总结,总结中要对调查范围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总结调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税收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附抽样调查结果报告材料,报告材料的框架结构见附件3.

  2、在对2006年度税收调查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各地还应完成两份分析报告。

  分析报告的题目及基本思路和分析提纲应由各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数据特点自行确定,并于2007年8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告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税收调查工作的同志(sheng.goa mof.gov.cn;clr0901 tom.com;kai.hu mof.gov.cn;mihj29 126.com)。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各地上报的分析报告题目和基本思路进行研究后,确定若干题目作为全国数据分析题目,对未被选为全国数据分析题目的,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反馈意见列作本地的分析报告。

  各地应在2007年11月15日以前将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各1份,其中工作总结必须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对不按规定上报总结和分析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各地应认真按照上述规定并结合长沙会笔名提出的各项具体要求,抓紧安排和布置,加强对各级税务机关和企业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调查数据和真实、准确和完整,努力提高数据应用水平,以确保2006年度税收调查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附件1:

2006年度税收调查指标调整情况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和调查工作的要求,我们对2006年调查表指标及审核参数进行了部分修改与完善,具体说明如下:

  一、调查表指标修改情况及说明

  (一)信息表

  信息表指标由23个指标调整为22个,其中,删除“国税税务登记证号码前六位”、“地税税务登记证号码前六位”和“企业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2个指标,分别反映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情况和填写企业财务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将原“企业法人代码”指标名称修改为“纳税人识别号”,相应明确填报口径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同时,调整“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指标的填报内容,增加“163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分公司)”规定中石油、中石化下属加油站及上市公司下属分公司在填报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时,一律填写163.

  (二)企业表

  企业表指标由227个指标调整为232个,并对指标顺序和结构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

  1、增值税指标:

  ①新增指标:新增指标:新增3行“本年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5行“本年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销售额”2个指标。

  ②删除指标:共删除原9行“本年度允许抵扣的期实存货已征税款”、原30行“2005年末期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原217行“抵顶的以前年度欠税额”、原218行“抵顶的本年度欠税额”、原219行“抵顶的滞纳金数额”等4个指标。

  ③名称或填报口径调整:原2行“本年内销货物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名称改为2行“本年一般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此指标不包含第5行“本年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原7行“本年适用6%、5%、4%征收率的应交税额”名称改为9行“本年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原19行“本年度应纳增值税额”名称改为25行“本年度应纳税额合计”;原20行“本年度应交查补增值税额”名称改为26行“本年度应交查补增值税额”;原25行“本年已纳查补以前年度和本年度的增值税额”名称改为31行“本年已纳查补增值税额”;原33行“本年度按规定减征的增值税税额”名称改为24行“本年度应纳税额减征额”,填报口径说明相应进行了调整。

  ④指标行次顺序调整:“以期末留抵税额抵顶欠税额”指标由216行调整至22行:“其中:海关完税凭证适用17%税率抵扣的进项税额”指标由227行调整至12行:“其中:海关完税凭证适用13%税率抵扣的进项税额”指标由228行调整至14行:“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指标由229行调整至15行;增值税出口退税部分的指标行次由205行至215行,调整至38行至48行。

  2、营业税指标:

  ①新增指标:根据纳税申报表,新增69行“应税营业额(69=67-68)”指标。

  ②名称或填报口径调整:将67行“本年度计征营业税的收入”的填表说明修改为“指纳税人本年因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68行项目“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营业额中所指的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营业额。本项目根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税收入数据填写。”

  3、地方税指标:

  新增指标:新增91行“本年已纳土地增值税额”指标,填表说明为“指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按“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或盖有银行收讫章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缴款分析计算填列。

  4、企业所得税指标:

  ①新增指标:新增149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所得税额”指标,填表说明为“指汇总企业或集团按其成员就地预缴比例计算的下级成员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栏由汇总下级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填写。”

  ②行次和名称调整:原134行“本年实际已纳所得税额”修改为152行“本年就地实际已纳所得税额”,填表说明为“指企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栏目不含153行内容。”

  5、增值税转型企业固定资产抵扣情况指标:

  ①新增指标:新增第225行“期初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26行“本期累计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32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顶额”、233行“期末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5个指标。

  ②删除指标:删除原226行“退税额”指标。

  二、审核公式修改情况及说明

  2006年度税收调查参数的审核公式做了一些调整,分为审核提示信息为红色的“逻辑性审核”和黄色的“合理性审核”两个级别,其中“逻辑性审核”限制较为严格,一般需要调查企业对数据进行修改,如果经核实确属实际情况,则必须填写具体的审核说明,不能只填写“经核实,情况属实”等简单的审核说明。“合理性审核”是一种提示性审核,提示填报人员在判断填报数据正误的基础上填写审核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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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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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