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七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1-10-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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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现将第七批试点物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纳入试点范围物流企业的有关税收问题按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2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七批) 


1.北京大荣物流有限公司

2.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

3.北京世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4.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

5.北京中冷物流有限公司

6.中经得美国际快运代理有限公司

7.北京海丰宝物流有限公司

8.中都物流有限公司

9.北京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

10.全球国合国际货运(北京)有限公司

11.中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12.世能达物流(天津)有限公司

13.河北恒昌运输有限公司

14.灵石县晋港高速物流有限公司

15.内蒙古鄂尔多斯物流有限公司

16.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17.包钢集团机械化有限公司

18.盘锦市荣华物流有限公司

19.营口陆捷物流有限公司

20.锦州恒大国际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

21.营口中成物流有限公司

22.营口汇丰物流有限公司

23.阜新双汇物流有限公司

24.营口天泽物流中心

25.盖州市鸿诚信物流有限公司

26.营口海顺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27.大连港万通物流有限公司

28.丹东铁港物流有限公司

29.中国外运辽宁有限公司

30.沈阳铁道吉林市铁凇集团有限公司

31.和龙市天池物流有限公司

32.吉林市仕达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33.吉林宇别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34.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

35.长春市中远快运有限公司

36.吉林市九天储运有限公司

37.吉林市万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38.吉林市同兴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39.黑龙江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40.黑龙江润扬物流有限公司

41.黑龙江来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

42.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

43.招商局物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44.中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45.上海无忧物流有限公司

46.上海弘和物流有限公司

47.上海景鸿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48.上海益嘉物流有限公司

49.上海恒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50.上海熙可送物流有限公司

51.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52.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53.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

54.上海宜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55.上海宝钢物流有限公司

56.上海安吉速驰储运有限公司

57.招商局物流集团上海奉贤有限公司

58.上海全胜物流有限公司

59.上海港口化工物流有限公司

60.上海华谊天原化工物流有限公司

61.上海联达物流有限公司

62.上海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63.上海柯莱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64.南京顺衡运输有限公司

65.南通中远物流有限公司

66.顺丰运输(常州)有限公司

67.扬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68.镇江中远物流有限公司

69.常熟外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70.苏州依厂物流有限公司

71.江苏中博通信有限公司

72.南京通海水运公司

73.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74.仪征上汽赛克物流有限公司

75.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76.苏州得尔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77.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中心

78.江苏淮通物流有限公司

79.苏州近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80.江苏省沿江物流有限公司

81.苏州工业园区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82.无锡市久华运输有限公司

83.无锡市太湖运输有限公司

84.江苏徐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85.南通杰旺运输有限公司

86.江苏杰旺物流联运中心有限公司

87.江苏盈德物流有限公司

88.浙江路网物流有限公司

89.浙江兴一物流有限公司

90.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91.华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92.浙江省绿通物流有限公司

93.温州顺衡速运有限公司

94.临海市江南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95.杭州正刚物流有限公司

96.舟山市和扬船务有限公司

97.杭州翔化物流有限公司

98.浙江和易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99.舟山中昌海运有限责任公司

100.杭州广杭物流有限公司

101.宁波港铃与物流有限公司

102.浙江中通通信有限公司

103.金华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104.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

105.舟山市德勤物流有限公司

106.浙江省庆元县三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07.长兴天顺物流有限公司

108.浙江衢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109.宁波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110.浙江荣通物流有限公司

111.浙江统冠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112.浙江省长兴县长运船务有限公司

113.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

114.湖州鑫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115.宁波天地物流有限公司

116.浙江红火物流有限公司

117.慈溪市公铁联运有限公司

118.浙江申通货运有限公司

119.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120.长兴县小浦竹山潭建材中转站

121.舟山市普陀安顺海运有限责任公司

122.台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123.宁波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124.浙江高通物流有限公司

125.浙江名捷物流有限公司

126.舟山远大海运有限公司

127.浙江航民海运有限公司

128.宁波志成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129.舟山永翔海运有限公司

130.安徽电信器材贸易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131.安徽百路物流有限公司

132.安徽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

133.安徽蓝宇物流有限公司

134.安徽通华物流有限公司

135.铜陵市灵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136.安徽快捷物流有限公司

137.铜陵市华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138.安徽丰原物流有限公司

139.合肥市宝元物流有限公司

140.安徽春天物流有限公司

141.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142.合肥朝阳物流有限公司

143.合肥明天物流有限公司

144.安徽省南陵县安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145.中国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146.厦门通海船务有限公司

147.全球物流(厦门)有限公司

148.厦门中远物流有限公司

149.厦门闽南三通物流有限公司

150.厦门速传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51.泉州顺丰运输有限公司

152.福州外代储运有限公司

153.福州金叶物流有限公司

154.宁德市金叶物流有限公司

155.江西新华物流有限公司

156.南丰县桔圣汽车贸易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157.新余中新物流有限公司

158.江西省南丰县致远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159.赣州百川物流有限公司

160.江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161.上港集团九江港务有限公司

162.江西宏标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

163.鹰潭市龙虎山东方物流有限公司

164.峡江县赣荣航运物流有限公司

165.招商局物流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166.江西省德鑫物流有限公司

167.峡江县长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168.隆都物流有限公司

169.山东港天物流有限公司

170.龙口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

171.烟台集大物流有限公司

172.青岛远大均胜海运有限公司

173.青岛远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174.青岛老船长航运有限公司

175.青岛天璇物流有限公司

176.大新华轮船(烟台)有限公司

177.青岛中远物流仓储配送有限公司

178.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179.威海国际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

180.山东滨州顺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181.惠民县东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182.苍山县北方物流有限公司

183.山东盛安物流有限公司

184.茌平信和运输有限公司

185.微山县春蕾运输有限公司

186.平原县汽车运输一公司

187.德州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

188.禹城市第三运输有限公司

189.禹城市汇丰物流有限公司

190.淄博中汇运输有限公司

191.山东中泰运输有限公司

192.山东众智达物流有限公司

193.山东依厂物流有限公司

194.淄博付山铁路货运有限公司

195.桓台县恒兴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196.滕州市滨湖运发航运运输有限公司

197.潍坊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198.山东联盟物流有限公司

199.诸城宝供福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200.山东岳华能源储备物流有限公司

201.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202.山东浩宇物流有限公司

203.日照经济开发区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4.高唐县运输二公司

205.顺丰速运(济南)有限公司

206.青岛中远国际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207.日照市金海源物流有限公司

208.邹平县三利运输有限公司

209.邹平县昌明运输服务中心

210.内黄县益民能源物流中心

211.万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12.社旗县安达汽车货运有限公司

213.漯河市龙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14.南阳裕华物流有限公司

215.漯河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16.河南省曙光水运有限公司

217.漯河市公路运输公司

218.河南润达运输有限公司

219.漯河广通运输有限公司

220.河南大用运通物流有限公司

221.夏邑县易路运输有限公司

222.漯河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

223.河南众品生鲜物流有限公司

224.河南石化运输有限公司

225.南阳航天水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226.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27.南阳市联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28.河南家兴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229.郑州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230.西峡县德盛物流有限公司

231.南阳市金达油品运输有限公司

232.安阳市宏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233.河南万里物流有限公司

234.湖北盛辉物流有限公司

235.大冶有色物流有限公司

236.湖北楚元石化物流有限公司

237.武汉惠远捷通物流有限公司

238.捷富凯鸿泰武汉物流有限公司

239.武汉益嘉物流有限公司

240.湖北东方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241.武汉安达达基物流有限公司

242.武汉世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43.武汉恒钢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244.葛洲坝集团湖北物流有限公司

245.荆州市长江物流有限公司

246.湖北十堰市寿康永乐有限公司

247.宜昌恒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248.荆州市鑫泰达物流有限公司

249.武汉国际集装箱转运有限公司

250.湖北康裕物流有限公司

251.十堰黄海宏志工贸有限公司

252.湖北省十堰亨运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253.湖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254.湖南涟钢物流有限公司

255.湖南湘通物流有限公司

256.湖南白沙运输有限公司

257.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

258.岳阳市海纳物流有限公司

259.湖南长株潭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60.深圳市怡亚通物流有限公司

261.深圳市恒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62.深圳市港运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63.汕头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264.广州广裕仓码有限公司

265.珠海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266.深圳市益嘉物流有限公司

267.广东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268.东莞市南城南方物流有限公司

269.招商局物流深圳有限公司

270.深圳中远物流有限公司

271.珠海澳沪物流有限公司

272.深圳市盐田港物流有限公司

273.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74.珠海港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75.佛山新港码头有限公司

276.佛山中外运仓码有限公司

277.佛山三水三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278.中山港货运联营有限公司

279.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80.深圳市软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81.深圳市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

282.深圳综合信兴物流有限公司

283.深圳全程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284.广东心怡科技物流有限公司

285.广州市韶钢港务有限公司

286.田东运德物流有限公司

287.广西凭祥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88.钦州市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89.广西外运南宁储运公司

290.柳州市桂中海迅运输有限公司

291.广西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92.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

293.广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294.中国外运广西公司

295.柳州五菱物流有限公司

296.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297.柳江县通达汽车储运有限公司

298.南宁奥尔通石化有限公司

299.南宁市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300.南宁市弘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301.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302.中国外运广西贵港公司

303.广西超大运输集团田东物流公司

304.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305.海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

306.海南通利船务有限公司

307.洋浦通利船务有限公司

308.海南和宇运贸有限公司

309.海南金轮船务有限公司

310.洋浦长祥物流有限公司

311.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

312.海南福鼎物流有限公司

313.重庆长安民生博宇运输有限公司

314.重庆市朝天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315.重庆中集汽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316.绵阳安运物流有限公司

317.德阳飞龙运业有限公司

318.四川省宏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319.四川铁马物流有限公司

320.遂宁市东正投资有限公司

321.四川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

322.泸州市天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323.四川南方物流有限公司

324.四川南方凯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325.四川省华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326.攀枝花市金铁诚物流有限公司

327.泸州君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328.眉山市姜氏物流有限公司

329.眉山同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330.贵州商储胜记仓物流有限公司

331.毕节地区黔金叶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332.贵州金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333.贵州铭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334.云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335.云南新为物流有限公司

336.云南大理交通运输集团公司

337.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运输服务公司

338.宁夏陆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339.宁夏银铁平汝实业有限公司

340.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341.新疆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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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