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09]10号 做好贯彻实施新《工会会计制度》准备工作
发文时间:2009-07-10
文号:财会[2009]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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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2009年5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09]7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国各级工会组织范围内实施。为了做好新制度贯彻实施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布新《工会会计制度》的重要意义

  新《工会会计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工会会计核算规范体系,属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组成部分。该制度适应了新时期工会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规范各级工会组织的会计行为,统一会计核算标准,使工会各项经济业务的处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利于促进各级工会组织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工会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提升工会在社会各界的诚信度,促进工会组织健康、规范发展。

  二、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实施新《工会会计制度

  各级工会组织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新《工会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让各级工会组织的负责人充分认识新《工会会计制度》发布的重要意义,使广大工会财会人员全面掌握新《工会会计制度》的各项规定和具体要求,严格按照规定核算各项经济业务,规范会计行为,以贯彻实施新制度为契机,促进工会会计工作再上新台阶。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新《工会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与各级工会组织加强合作,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制度实施的指导工作,依法对会计工作进行监督。

  三、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按照新《工会会计制度》和全国总工会会计规范化要求,健全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加强管理。上一级工会要加强对下级工会的会计业务指导,切实保证新《工会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各级工会组织的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确保本单位执行好新制度,严格按照新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四、联合培训,全面覆盖,造就高素质的工会财会队伍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负责省级工会财会干部的师资培训。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的统一领导下,各级财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培训计划,认真组织新制度的培训工作。要以新《工会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讲解》为依据,逐级培训,扩大覆盖面,直至基层工会,使各级工会财会干部尽快熟悉和掌握新的财会制度,高水平、高质量做好工会会计工作。

  五、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保证平稳过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自2010年1月1日起,严格按照新《工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中华全国总工会1998年发布的《工会会计制度》截至2009年12月31日废止。2009年度各项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仍执行原制度不变,自2010年1月1日起,根据新制度设置账目,并将2009年末余额转入相应账目,编制2010年的年初资产负债表。

  各级工会组织要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工会会计制度》和《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对现有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明晰产权,完善记录,做好各项会计基础工作和执行新制度的准备工作。对于清查出的资产报废、毁损、盘盈盘亏和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资产,以及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负债等,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特别是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办法,保证新旧制度转换过程中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和合规使用。

  各级工会应当抓紧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以实现平稳过渡。

  六、全面推进工会会计电算化工作,大力提高会计信息化水平

  工会会计核算软件将由全国总工会统一发放到包括基层工会在内的各级工会组织免费使用。一些县以上工会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研发会计核算软件或对原相关软件进行改版使用的,务必要坚持“免费发放,覆盖基层”的原则,保证会计核算统一,汇总一致,管理规范。

  同时,各级工会财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6号)的要求,抓住贯彻实施新《工会会计制度》的新机遇,加强会计电算化培训,提高电算化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业务能力,全面普及会计电算化,规范基本操作,全面提高会计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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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钱奶茶,税也按一分钱确认吗?

店家销售低价商品,与销售正价商品一样,均需确认应税收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各税种具体规定虽有不同,但都不能只将消费者实际支付的金额确认为应税收入。

  前段时间的“补贴大战”,点燃了消费者“奶茶自由、咖啡自由”的热情,个别平台更是交出销售额破纪录的“成绩单”。笔者从安徽省广德市金鑫世贸广场商圈内某著名连锁奶茶品牌(以下称M店)了解到,7月5日—7月18日,该店订单量突破5000单,相当于淡季2个月的销售量。经初步统计,M店近14万元的销售额中,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足6万元,其余金额均为消费券,由平台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商家补贴。

  笔者发现,近期,各平台还在陆续发放“满25减10”“满38减15”等大额满减券,这属于销售商品的价格折扣。根据增值税现行政策规定,对于商家让利部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一杯原价20元的奶茶,消费者凑单后,实际只花费几元即可“收入囊中”。那么,前段时间的一分钱奶茶、近期的几元奶茶,税也按一分钱、几元确认吗?

  答案是否定的。笔者提醒店家,低价商品计税不能只以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为标准。那么,店家应如何合规计税?需要注意哪些涉税细节?

  增值税方面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平台按比例给予店家的补贴,应视为销售对价的一部分,计入增值税销售额。

  一般来说,M店等独立经营的小型奶茶店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M店2025年第三季度合计销售额若未超过30万元,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若超过30万元,则需按照1%征收率、简易计税办法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假设M店(小规模纳税人)2025年第三季度含税销售额为40万元,则其需要缴纳增值税400000÷(1+1%)×1%=3960.4(元)。

  连锁餐饮企业等主体则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在一般计税办法下,按照“餐饮服务”项目、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计算应纳税额。假设7月,某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0元,则该餐饮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100000÷(1+6%)×6%-1000=4660.38(元)。

  所得税方面

  一般来说,奶茶店、咖啡店等店家,多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八条明确,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其中,其他收入包括补贴收入。

  对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店家来说,如何申报纳税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税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一条明确,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假设N咖啡店(个体工商户)2025年度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且无其他可享受的减免税事项,N咖啡店经营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0×10%-1500)×50%=3250(元)。

  实务中,有的店家登记类型为企业,就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收入总额的9种类型中包含其他收入,补贴收入便为其中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进一步明确,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确认收入,按月或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并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笔者提醒,店家不能被外卖平台“大额满减”带来的“泼天富贵”冲昏了头脑,在兴奋之余,须遵循税法有关规定要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准确确认销售额或收入,依法纳税。


招用兼职,劳务费如何处理?

近期,笔者发现,常去消费的某知名奶茶连锁店(以下称K店)中,出现了几名操作略显生疏、有些陌生的店员。询问得知,“补贴大战”下订单暴增,店里不得不招用兼职。而且这不是个例,有的奶茶店、咖啡店甚至动员亲属临时帮忙。

  那么,店家在招用兼职过程中,相关劳务费如何进行涉税处理?具体需要取得哪些凭证,以便扣除后续成本?

  店家对于劳务费的处理,主要取决于其与兼职者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若店家与兼职者不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店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店家与兼职者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店家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根据现行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也就是说,店家对于劳务费的处理,主要取决于其与兼职者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若店家与兼职者不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店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店家与兼职者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店家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情形一:与兼职者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

  在“补贴大战”下,店家招用的兼职者,多为临时招用,一般不与兼职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兼职者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店家依法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适用20%—40%的预扣率,计算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等规定,兼职者可以凭提供服务的书面证明(如签订的劳务合同等)、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销售地、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店家可以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K店为例,受近期“补贴大战”影响,订单量暴增,临时招用3名社会兼职者。K店(位于市区)未与兼职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为按小时支付费用、每小时20元的劳务合同。假设7月,社会兼职者李某共工作100个小时,取得劳务费2000元;社会兼职者王某共工作120小时,取得劳务费2400元;社会兼职者张某共工作80小时,取得劳务费1600元。可以看出,K店与社会兼职者李某、王某、张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三人取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同时,三人可到K店所在地税务机关或通过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代开发票”模块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缴费人,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李某为例,李某需要在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2000÷(1+1%)×1%=19.8(元);因K店位于市区,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7%,则李某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9.8×7%×50%=0.69(元);李某共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20.49元。王某和张某情形与李某相同,算法一致,分别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24.59元和16.39元。

  K店作为扣缴义务人,应为李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00-20.49-800)×20%=235.9(元)。王某和张某情形与李某相同,算法一致,K店应为王某和张某分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15.08元和156.72元。K店可以凭李某、王某、张某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情形二:与兼职者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

  实务中,还有一种不太常见的情况——店家与招用的兼职者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企业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这种情况下,兼职者取得的收入,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例如,假设L餐饮企业与招聘的兼职者孙某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明确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且企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工资按小时计酬,每小时20元,每月结算两次。假设孙某7月共工作80小时,月工资合计1600元。这种情况下,餐饮企业与孙某存在雇佣关系。孙某取得的1600元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L餐饮企业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L餐饮企业可以将工资表、考勤记录、“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等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