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请问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买宣传物品10万元用于公司的宣传推广。1、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A105010表中,在第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填报10万元,同时在第1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也填报10万元。请问这样填报正确吗?2、因为宣传物品的成本10万元已在宣传费用中已按限额扣除,在视同销售表中在填报扣除“视同销售成本”10万元,是否存在扣除两次10万元,请问:是否存在重复扣除?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2.第2行“(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非货币性盗产交换业务,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稅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确认的应税收入金额:第2列“纳稅调堅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3.第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市场推广、广告、样品、集盗、销售等,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稅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填列方法同第2行。

12.第12行“(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成本”:填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所对应的应予以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予以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将第1列税收金额以负数形式填报第2列

"纳税调鏊金额〞。

13.第1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市场推广、广告、样品、集盗、销售等,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时,其对应的应予以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填列方法同第12行。

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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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3-31
来源:贵州税务

答疑我司是建筑施工,企业为解决职工就餐问题,在工地设立职工食堂,因此发生了采购食材费,有提供普通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全额扣除吗?

【回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由于根据您的叙述无法明确具体业务详情,建议参看上述文件规定。如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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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3-26
来源:福建税务

答疑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先后顺序?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第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

第二十四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因此,总公司先办理汇算清缴;分支机构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办理汇总纳税,不区分是否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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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7-12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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