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指啥?

【回答】

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是国际税收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对于确定跨国企业在不同国家的纳税义务起着关键作用。

从定义来看,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它具有固定性、持续性和经营性的特点。固定性意味着该营业场所是相对固定的,有明确的地理位置,比如工厂、车间、办事处等,这些场所不是临时性的搭建。持续性要求该营业活动不是短暂的、偶然的,而是具有一定的时间跨度,通常在协定中会有关于时间的具体规定,例如连续或累计超过一定天数。经营性则强调该场所是用于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是企业业务运营的一部分。

常设机构主要包括场所型常设机构、工程型常设机构、代理型常设机构等类型。场所型常设机构就是前面提到的像工厂、仓库等固定的营业场所。工程型常设机构是针对一些建筑、安装等工程项目而言的,当这些项目持续一定时间就构成常设机构。比如,某国企业到另一国进行建筑工程,如果该工程持续超过规定的6个月,就可能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代理型常设机构是指如果一个非居民企业通过一个代理人在某国进行活动,且该代理人有经常代表该企业签订合同的权力,那么这个代理人就可能构成该非居民企业在该国的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的认定意义重大。对于来源国来说,一旦认定外国企业在本国存在常设机构,就可以对该常设机构的利润进行征税。对于企业而言,明确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关系到其纳税义务的范围和程度。如果构成常设机构,企业需要在来源国就相关所得缴纳所得税;如果不构成,通常来源国对其营业利润不征税。所以,准确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对于跨国企业合理规划税务、避免双重征税以及各国税务机关正确行使税收管辖权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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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24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答疑总分支机构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回答】

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将总机构、所有上级分支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送至各自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一、电子税务局

  深圳市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可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汇总纳税报告】进入功能页面,系统判断纳税人若是首次办理汇总纳税报告(在电子税务局和核心征管系统均无办理记录),则是直接进入填报页面;若是非首次办理则进入已办理记录列表页面,纳税人可以在列表页面对已办记录进行查看或变更,对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报告亦可进行新增操作。

  二、办税服务厅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业务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纳税人可携带以下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1.《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2份

  2.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1份,查验后退回(已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2)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提供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1份;

  (3)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1份,营业执照查验后退回;

  (4)中央企业新增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1份,营业执照查验后退回;

  (5)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提供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1份。

  温馨提示:

  1.总分支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前,应先维护总分机构信息,可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办理。

  2.总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完成后,分支机构再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且分支机构备案的有效期应在总机构备案有效期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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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疑“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流通施行什么样的税收政策?

【回答】

   一、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规定:“四、“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流通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间流通,免于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惠主体根据需要,可自愿选择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享惠主体将“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流通至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非享惠主体和个人,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按进口料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完成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的货物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十四、本通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二、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规定:五、经“一线”进口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加征关税均获得排除的除外)(以下统称四类措施)的“零关税”货物,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零关税”货物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经“一线”进口时,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并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四类措施。“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时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并执行四类措施;在岛内流通时,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执行四类措施。已执行四类措施的,不重复执行。

  (二)“零关税”货物不属于四类措施货物,但其加工制成品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在岛内流通环节,按实际报验状态参照本通知第二、四条规定执行,并执行四类措施。“零关税”货物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后,其加工制成品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不再执行四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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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货物应符合哪些管理条件?

【回答】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规定:“七、“零关税”货物应符合以下管理规定:

   (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可“零关税”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除航空器国籍登记、权利登记等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已有规定外,“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或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海事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航空器、船舶应经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游艇航行范围为海南省;车辆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收。

   (二)用于航空器、船舶、游艇、生产设备维修(含相关零部件维修)的“零关税”货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海南省内维修免于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后续不得挪作他用。

   1.用于维修从境外进入境内并复运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2.用于维修以海南省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

   3.用于维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省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4.用于维修“零关税”进口的游艇及生产设备(含相关零部件)。

   ......

   十四、本通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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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什么样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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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答疑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涉及的正负面清单分别有哪些?

【回答】

  (一)正面清单

  1.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符合规定。

       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为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2.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规定。

       提供的医疗服务为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二)负面清单

  1.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不符合规定。

       (1)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不属于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

       (2)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2.提供的医疗服务不符合规定。

       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或为就医者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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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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