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公司内部食堂按福利价给员工提供餐饮服务,会不会被税局按市场价核定补税?所取得的进项税是否允许抵扣?

【回答】

  公司内部食堂给员工提供餐饮等有偿服务需缴纳增值税。

  问题1:向员工低价收费,远低于市场价,会不会被税局按市场价核定补税?个人观点:销售额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不需要核定销售额。

  问题2:就向员工收费的部分交了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

  个人观点:既然向员工收取的餐费缴纳了销项税,那么为了提供这些服务而采购物资(如食材、水电、厨具等)所取得的进项税,是允许抵扣的。 请问我的理解是正确的吗?(敬请直接回答是或不是,不要转发政策条款,政策条款我们都懂)

  回复内容:

  广东省江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问题1:企业员工食堂具有一定福利性质且不对外营业的,低价具有一定合理性,销售收入按照企业实收员工餐饮费金额申报。企业补贴部分作为集体福利处理。

  问题2:食堂属于职工福利与有偿餐饮服务混用的,进项税额需要按照比例划分,可抵扣比例为实际收取餐费占全部餐费的比例,若只有部分食材取得专票,则要针对该部分进项税额按比例抵扣。

  新会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已于2026年4月9日向您致电,对您的诉求作出解释,您已知悉。

  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拔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回复单位:广东省江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时间:20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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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10
来源:广东省江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疑公司购入房产,固定资产原值100万,因公司运营资金需求,预计今年出售该房产,市场最高出价70万。已计提折旧10万元,(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确认营业外支出20万(=100万-70万-10万),已完成过户和销售发票开具。请问除了销售发票外,公司还需要哪些材料证明这20万的亏损,留存备查

【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十八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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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6-18
来源:厦门税务

答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其中“子企业”是否包含“子公司的子公司”即“国家出资企业的孙公司”?以及如何认定是否“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

【回答】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一是其中子企业指国家出资企业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企业。二是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是原则性的表述,一般是指军工国防科技、电网、石油石化、电信等行业,以及服务国家战略目标、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等的企业,并根据国有经济承担的使命任务和功能定位进行调整。实践中,具体企业由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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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5-31
来源:财会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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