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大豆免征增值税?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发生的大豆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已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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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是否免征增值税?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二、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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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 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如何开具并向旅客交付电子行程单?
【回答】
旅客在所购机票所有行程结束后180天内,可通过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的官网、移动客户端、服务电话等渠道申请开具电子行程单,不含退票、选座、逾重行李等附加服务;超过180天的,按照旅客与航空运输企业的约定执行。旅客购买国际及港澳台地区航空旅客运输服务暂不支持开具电子行程单。
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根据旅客提供的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行程信息等如实开具电子行程单,并通过官网、移动客户端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电子行程单交付给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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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是多少
【回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20〕30号)规定:上述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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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机构代办速递物流类业务,从寄件人取得的收入是由总机构并入汇总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吗?分支机构取得上述收入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规定:“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机构代办速递物流类业务,从寄件人取得的收入,由总机构并入汇总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分支机构收取的上述收入不预缴税款。
寄件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邮政企业应向寄件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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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若申请一般纳税人应由哪级税务机关认定?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第十三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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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邮政企业总机构的纳税期限?邮政企业总机构如何计算当期汇总应纳税额?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规定:“第十条 总机构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第十一条 总机构应当依据《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汇总计算当期提供邮政服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计算公式为:
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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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邮政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若申请一般纳税人应由哪级税务机关认定?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规定:“第十三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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