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劳动仲裁的申请条件和程序是怎样的?

【回答】

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由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的一种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的申请条件和程序如下:

一、申请条件

1.当事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2.申请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一方。

3.申请人必须是受到劳动争议影响的一方。

4.申请人必须是受到劳动争议影响的一方。

二、申请程序

1.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由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仲裁机构书面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2)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3)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4)要求仲裁的具体内容。

2.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由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仲裁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后,依法立即受理,并在5日内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告知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员的姓名、仲裁地点和仲裁时间。

3.仲裁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后,依法组织仲裁庭,并在仲裁庭成立后,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告知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地点和仲裁时间。

4.仲裁庭应当在仲裁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并将仲裁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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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24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答疑符合条件的企业合并、分立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所有股东与被合并(被分立)企业、合并(被分立)企业达成一致吗?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一、对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被合并(被分立)企业的居民企业股东与被合并(被分立)企业、合并(分立)企业就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达成一致的,达成一致的股东持有的股权以及股权对应的被合并(被分立)企业转让的资产和负债、合并(分立)企业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余股东持有的股权以及股权对应的被合并(被分立)企业转让的资产和负债、合并(分立)企业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均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合并(分立)企业按照前款取得的资产和负债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可选择按该资产和负债的原计税基础确认计税基础,并将对应的公允价值和原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单独作为一项资产,自重组日所属年度起分10年均匀在税前摊销扣除。此方法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二、按照第一条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日持有被合并(被分立)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5%的居民企业股东、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均应就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达成一致,且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前述股东在重组后12个月内转让股权的,不再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已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除前述股东外,达成一致的其他股东在重组后12个月内转让股权,导致达成一致的合计持股比例不再超过50%的,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当事各方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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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纳税人发生出口业务退税率如何确定?

【回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规定:“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一)除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业务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

  除另有规定外,出口业务的退税率执行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报关出口的(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非报关出口的,以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3.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为准。

  (二)退税率的其他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计税方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征收率)和出口业务的退税率孰低原则确定。

  2.纳税人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其退税率为修理修配货物的退税率;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后出口的货物、委托修理修配收回后出口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中标机电产品、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纳税人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以下称列名原材料,其具体范围见附件7)、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航天运输服务购进的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以及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

  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退税率的,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照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包括火箭、航天飞机等航天运输器及其组件、元器件,推进剂等。

  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包括与发射业务及在轨交付相关的测控、研发、设计、试验、检测、监造、航天系统集成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协调、技术咨询、空间飞行器全寿命周期服务,轨位(频率)申请、咨询、租赁服务,卫星有效载荷的合作、购销、租赁服务,航天产品运输、航天相关培训服务,航天产品设施和技术的展览展示及其他相关服务等。

  (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出口业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者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

  十、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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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2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纳税人发生出口业务实行哪种退(免)税办法?

【回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规定:“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者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

  纳税人出口业务,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其适用范围包括: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5)。

  2.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6)出口非自产货物。

  3.生产企业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4.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者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本公告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的纳税人;外贸企业,是指不具有生产能力的纳税人。

  (二)免退税办法

  外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出口货物、跨境销售外购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

  十、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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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2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纳税人出口业务发生哪些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进行处理?

【回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第五十八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业务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第五十九条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理。

  (一)拒绝税务机关实地核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出口业务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二)提供伪造、虚假备案单证的。

  ......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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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2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存在哪些情形下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开展实地核查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存在《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情形》所列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开展实地核查。纳税人应当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开展实地核查。

  《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情形》包括:

  一、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

  (一)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二)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三)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

  (四)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

  (五)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

  (六)四类生产企业每年首次申报属于自产货物出口退(免)税;

  (七)生产企业首次申报视同自产货物出口退(免)税;

  (八)生产企业首次申报非传统商品(海关商品编码的前4位不同)视同自产货物出口退(免)税;

  (九)生产企业首次申报先退税后核销出口退(免)税;

  (十)生产企业首次申报向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

  (十一)首次申报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二、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申报先退税后核销出口退(免)税需要开展实地核查的。

  三、经出口退(免)税审核等无法排除疑点需开展实地核查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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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2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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