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回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31号)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规定:“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自然人;

  (二)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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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2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预付款销售设备,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问题内容:

  我们是一家制造公司,销售设备,设备金额1亿元,一般纳税人,按照新的增值税法,应该在什么时点确定设备销售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涉及以下几种情形,帮我们分析每一种情况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情形1:

  合同约定情况:2025年12月11日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15日内支付预付款95%即9500万,支付预付款后10日内发货,验收没问题后支付剩余的5%的预付款。

  实际情况:2025年12月25日客户支付预付款9500万,2026年1月15日发货,2026年2月15日验收,2026年3月10日收到尾款500万,那么这笔设备销售哪一个月发生纳税义务时间?

  情形2:合同约定情况:2025年12月11日签订合同,2026年1月15日支付95%预付款9500万,2026年2月10日发货,2026年3月5日验收,2026年3月15日支付剩余的5%的预付款。

  实际执行情况: 2025年12月11日签订销售合同,12月28日收到95%的预付款,2026年1月3日发货,2026年2月2日验收,2026年3月5日支付剩余尾款500万。那么这种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

  请给我明确的答复,哪一个发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要只给我提供法条,谢谢。

【回答】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

  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第四十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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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30
来源:浙江12366中心

答疑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是否免征增值税?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如何处理?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回答】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熊猫普制金币是指由黄金制成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法定货币:

  1.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

  2.生产质量为普制;

  3.正面主体图案为天坛祈年殿,并刊国名、年号。背面主体图案为熊猫,并刊面额、规格及成色。规格包括1盎司、1/2盎司、1/4盎司、1/10盎司和1/20盎司,对应面额分别为500元、200元、100元、50元、20元。黄金成色为99.9%。

  三、文到之日前,纳税人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在今后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或者按规定办理退库。纳税人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免税;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追回的,不予免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规定:“二、下列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

  (一)中国人民银行下属中国金币总公司(以下简称金币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允许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经金币公司批准,获得“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资格,并通过金币交易系统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的纳税人。

  第一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名单附后。

  三、免征增值税的熊猫普制金币是指2012年(含)以后发行的熊猫普制金币。

  四、纳税人既销售免税的熊猫普制金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的熊猫普制金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熊猫普制金币增值税免税政策。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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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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