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大豆免征增值税?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发生的大豆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已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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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消费者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能否再次销售?
【回答】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规定,六、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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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机构代办速递物流类业务,从寄件人取得的收入是由总机构并入汇总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吗?分支机构取得上述收入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规定:“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机构代办速递物流类业务,从寄件人取得的收入,由总机构并入汇总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分支机构收取的上述收入不预缴税款。
寄件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邮政企业应向寄件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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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使用发票是如何规定的?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三、发票使用
(五)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八、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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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还本销售如何确定增值税销售额?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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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如何缴纳税款?
【回答】
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四条规定:“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征税办法:
……
(二)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实行在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统一结算的办法缴纳增值税,具体办法如下:
1.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所属的区县级供电企业,凡能够核算销售额的,依核定的预征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能核算销售额的,由上一级供电企业预缴供电环节的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销售额×核定的预征率
2.供电企业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在预征环节依照电力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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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销售的铂金及其制品是否免征增值税?
【回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规定:“五、对铂金制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销售的铂金及其制品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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