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一般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是否需要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修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 四、简化红字专用发票办理手续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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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大豆免征增值税?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发生的大豆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已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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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单位?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发生的大豆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已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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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是否免征增值税?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二、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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