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提供离岸外包服务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实行退(免)税办法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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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大学生创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1.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是指: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1)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2)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创业证》。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4)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4.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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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我是一家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人员,关注到国家新出台了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调减至1%。请问,在计算公路旅客运输进项抵扣时,抵扣率需要调整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综上,13号公告规定的3%征收率(预征率)相关调整事项,不影响纳税人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计算抵扣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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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从2019年第二季度开始,分公司为什么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了呢?

答:从2019年第二季度开始,金三修改了校验规则,即独立核算情况下,金三登记的“总分机构类型”为“分支机构”或“分总机构”是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且是系统自动判定,如判定为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则小型微利企业标识默认为“否”,不可修改,A类或者B类纳税人均执行此标准。


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总机构需要汇总纳税。


提醒:如因未进行“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备案”,在第一季度未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而是按照“一般企业”进行申报,导致错误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目前广东和深圳地区可以选择补做“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备案”,由符合条件的总机构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其他地区建议与当地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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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9年10月到期,2019年度如何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需要在2019年重新认定高新资格,具体时间需以当地相关部门的通知为准。


只要在2019年年底前通过高新资格重新认定,其2019年度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举例: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比如该企业高新资格有效期为2016年10月11日-2019年10月11日;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则税收优惠资格享受年度为2016年、2017年、2018年。那么2019年就很特殊,这一年高新资格虽然没有到期,但是已没有税收优惠资格,但该企业在2019年季度预缴时,仍可按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预缴。只要企业在2019年年底前通过高新资格重新认定,其2019年度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如未通过,则应按25%的税率补缴少缴的税款。


提醒: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企业要注意及时进行高新资格认定,以保证税收优惠的衔接。


参考政策:《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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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我公司是广东省一家建筑企业,是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月底和3月初分别收到建筑项目预收款15万、10万元,请问按照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我公司这两笔预收款是否不需要预缴增值税了?

解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3号公告规定的政策执行期间“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是指税款所属期。就你公司上述业务而言,2月税款所属期取得的建筑服务预收款15万元,仍应在3月的纳税申报期按照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3月税款所属期取得的建筑服务预收款10万元,按照13号公告关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市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预缴的规定,在4月纳税申报期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如果3月税款所属期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参考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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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我公司是一家服务类型的公司,关注到国家最近有出台对一些服务收入的优惠政策,不知具体都包含哪些具体的服务呢?

解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生活服务和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公司可对照上述增值税税目注释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提醒: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参考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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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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