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3号公告规定的政策执行期间“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是指税款所属期。就你公司上述业务而言,2月税款所属期取得的建筑服务预收款15万元,仍应在3月的纳税申报期按照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3月税款所属期取得的建筑服务预收款10万元,按照13号公告关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市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预缴的规定,在4月纳税申报期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如果3月税款所属期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参考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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