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从2019年第二季度开始,金三修改了校验规则,即独立核算情况下,金三登记的“总分机构类型”为“分支机构”或“分总机构”是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且是系统自动判定,如判定为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则小型微利企业标识默认为“否”,不可修改,A类或者B类纳税人均执行此标准。
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总机构需要汇总纳税。
提醒:如因未进行“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备案”,在第一季度未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而是按照“一般企业”进行申报,导致错误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目前广东和深圳地区可以选择补做“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备案”,由符合条件的总机构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其他地区建议与当地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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