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税总发[2014]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部署,结合前一阶段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现对进一步统筹做好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列入各级税务机关重要议事日程

小微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繁荣市场、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同时,小微企业也是当前释放改革红利,刺激经济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国务院非常重视小微企业发展,连续出台一系列包括税收优惠在内的相关政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为确保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的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今年上半年以来,国务院还组织对多个省市开展了工作督导。税务总局明确提出,要把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税务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并提升到“政治任务”层面,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下大力气抓好抓实。要集思广益,打破常规,确保小微企业减免税取得成效。税政、征管、纳税服务、信息化等部门要群策群力,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全力把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持续广泛宣传,进一步营造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良好舆论环境

一是充分利用电视、电台、网站、报刊、杂志、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人民来信等平台和载体,通过网站在线访谈、电视电台访谈等方式,持续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工作。要注重研究新闻传播规律,转变宣传视角,创新宣传内容,抓住不同阶段、不同税种的宣传重点,增强针对性,找准宣传点和切入点,做到通俗易懂,喜闻乐见,提高宣传实效,引导舆论主旋律。

二是围绕国家近几年连续调整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继续宣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减免条件、管理方式、办税程序及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方法等,便于纳税人掌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要善于挖掘征纳双方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典型案例,介绍各地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成效,宣传税务机关在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工作中的创新做法,宣传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所闻、所思、所感,增强感染力,进一步增强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动性。

三是将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管理规定,及时补录到12366知识库,统一规范12366座席人员的答复口径,保证12366解答相关政策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置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投诉专席,接受纳税人投诉,并在接到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落实解决。

四是进一步加强与工商、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管理等部门联系,结合税务机关掌握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数据,加强数据对比、分析,争取相关部门支持。

三、依托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为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便利

一是适应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需修改申报软件的,要尽快做好软件升级调整工作。

二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流程、整合资源,及时完善、修改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软件和信息系统,增加对纳税申报的提示、提醒功能。在申报系统中自动协助企业计算税收优惠数额供纳税人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期内,重点监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进度与享受税收优惠的准确性,适时开展提醒服务;申报期结束后,对未能按时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尽快筛选企业名单,告知企业在以后申报期间抵顶税款。

三是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享受减免税情况统计分析。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负责,客观、真实、全面地统计小微企业减免税的实际情况。

四、进一步加强工作督查和绩效考核,为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提供组织保证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含金量”高,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政策执行“最后一公里”问题。要充分认识到“尸位素餐是腐败,不作为的‘懒政’也是腐败”,进一步应用工作督查和绩效考核手段,增强基层税务机关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力。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已经列为重点督办和绩效考核事项,各省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确保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上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情况,准确把握时间、工作节点,对重点地区、受惠面低的地区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督查。发现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到位、责任心不强、落实不力的单位,要认真整改,并实行批评问责。

在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工作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上级税务机关联系,及时反映政策落实问题,按要求反馈工作情况及统计数据,加强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统计分析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通知的解读

2014年10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工作进行统一部署。现解读如下:

一、印发本通知的主要背景

一是小微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繁荣市场、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在“保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大背景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是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对刺激经济发展尤为重要。

二是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各项优惠政策的需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一套政策红利的“组合拳”。为缓和金融危机影响,启动内需和改善民生,国家不断出台和完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优惠政策,逐渐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今年4月初,国务院将原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减半征税政策(10%税率)扩大到低于10万元的纳税人,扩大了优惠政策实施范围,近半年来,税务机关统一思想,加强政策宣传,优化纳税服务,转变管理方式,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今年9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是一套“组合拳”,“含金量”高,必须统筹做好小微企业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

三,打通税收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保证小微企业真正享受税收优惠。据了解,个别税务机关仍然存在认识不到位、工作力度不够、服务衔接不顺畅等问题,导致小微企业优惠受惠面不高。上半年以来,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重要批示,国务院几次派出工作组开展工作督导,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各项优惠政策,已经上升为税务系统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税务机关职责神圣、使命光荣,必须下大力气抓紧抓好抓实。

二、本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是要持续广泛宣传,营造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良好舆论环境。拓宽宣传渠道。利用电视、电台、网站、报刊、杂志、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人民来信等多种途径,通过举办在线访谈、电视电台访谈节目等方式,持续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工作。增强税收宣传针对性。除继续宣传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减免条件、管理方式、办税程序及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方法等,便于纳税人掌握享受优惠政策具体操作。此外,善于挖掘征纳双方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典型案例,介绍各地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成效,宣传税务机关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工作创新,宣传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所闻、所思、所感,增强感染力,进一步增强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主动性。通过12366热线解决纳税人实际问题。将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管理规定,及时补录到12366知识库,统一规范12366坐席人员答复口径,保证12366解答税收优惠政策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在12366服务热线设置小微企业优惠落实投诉专席,接受纳税人投诉,并在接到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落实解决。

二是要利用信息化手段,为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提供便利。适应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需要,及时修改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切实做好软件升级调整工作。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税务机关要明确职责、理顺流程、整合资源,及时完善、修改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软件和信息系统,增加对纳税申报的提示、提醒、协助算税等功能,对未及时享受税收优惠的,要做好跟踪服务。加强小微企业享受减免税情况统计分析。税务机关要认真负责,客观统计小微企业减免税的实际情况。

三是要利用工作督导和绩效考核手段,为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提供组织保证。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关键是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要认识到“尸位素餐是腐败,不作为的‘懒政’也是腐败”,进一步应用工作督查和绩效考核手段,增强基层税务机关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执行力。上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情况,准确把握时间和工作节点,对重点地区、受惠面低的地区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督查。发现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到位、责任心不强、落实不力的单位,要认真整改,并实行批评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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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10-16
文号:税总发[2014]1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知发管字[2014]57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切实做好《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相关工作,激发小微企业(系指《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创造活力,全力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扶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一)支持创新成果在国内外及时获权。完善专利审查快速通道,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并按照《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充分利用电话讨论、远程会晤等方式指导小微企业合理缩短实质审查时间。开展小微企业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推广帮扶项目,编制针对小微企业的海外获权指导手册,建立小微企业国外专利申请—获权援助渠道,支持小微企业在海外快速获得专利权。

  (二)完善专利资助政策。积极探索推进小微企业专利费用减免政策,支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加大对小微企业专利申请资助力度,推动专利一般资助向小微企业倾斜。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申请“消零”行动,对小微企业申请获权的首件发明专利予以奖励。鼓励小微企业通过实施专利提高专利产品种类和产值,对小微企业通过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方式引进实施专利给予专项资助。

  (三)创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建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金融服务需求调查制度,深入开展专利价值分析服务和政策宣讲,鼓励小微企业以质押融资、许可转让、出资入股等方式拓展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渠道。加强与商业银行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战略合作,进一步推动开发符合小微企业创新特点的知识产权金融产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鼓励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重点支持。加快推动知识产权保险服务纳入小微企业产业引导政策,完善小微企业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支持性财税政策的引导作用,通过财政补贴和风险补偿等方式合理降低贷款、担保和保险等费率。

  二、完善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社会化服务 

  (四)加快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推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知识产权服务网络,完善对小微企业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投资融资、人才培训、技术创新等方面的知识产权服务功能。在小微企业集聚的创业基地、孵化器、产业园等逐步建立知识产权联络员制度和专家服务试点,吸纳专利代理人及其他服务机构人员深入参与,并提供必要财政支持,逐步形成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服务长效机制。

  (五)发挥知识产权社团组织作用。鼓励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吸收小微企业入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制定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自律、调解知识产权纠纷、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小微企业合法权益。支持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创新服务模式,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搭建小微企业会员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企业间专利信息共享、协同运用、联合维权、管理咨询等活动。

  (六)调动和优化配置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规范、服务评价和激励机制,引导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质优价惠的专业服务。鼓励每名专利代理人每年为小微企业免费代理一件以上的专利申请,对服务小微企业绩效突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奖励和项目优先委托。可采取“专利服务券”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满足小微企业服务需求。

  三、提高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 

  (七)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实施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提升计划,建立联系、辅导工作机制,引导小微企业建立与发展阶段和发展目标相适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鼓励科技型小微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组织专家团队对有需求的小微企业对标诊断,并指导制定贯标工作方案。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小微企业可予以合理资助和奖励。

  (八)做好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作。建立符合小微企业特点的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体系,制定培育措施,并围绕小微企业发展定位进行个性化培育。对研发投入和专利成果达到一定水平,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小微企业,集中优势资源重点培育。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申报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九)加强专利信息利用。充分发挥专利信息导航作用,在小微企业集聚区开展专利导航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政府部门分类、分级培育小微企业提供决策支撑。加强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基地建设,深入开展专利信息利用帮扶促进工作,开展专利信息助推小微企业创新发展试点。依托各类服务平台向小微企业免费或低成本提供专利查新检索服务,广泛开展知识产权信息订制推送服务。

  (十)提升知识产权实务技能。将小微企业的业务骨干培养纳入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人才培训计划,加强小微企业研发人员专利撰写、专利分析等实务能力的培养。加强国家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建立小微企业管理团队知识产权业务技能培养机制,每年培训1万名小微企业经理人、研发负责人和创业者。

  (十一)鼓励专利创业创新。引导高校院所、科研组织与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互助,建立订单式专利技术研发体系,帮助小微企业进行专利创业和专利二次开发。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将闲置专利向小微企业许可转让,引导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向小微企业低成本或免费实施专利许可。积极组织拥有知识产权项目的小微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在名额、费用等方面适当倾斜。

  四、优化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发展环境

  (十二)扶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小微企业发展。实施知识产权服务引导项目,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支持和引导民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有序开放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增强小微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市场服务供给能力。完善行业信用评价、诚信公示和失信惩戒等机制。鼓励服务机构成立区域性服务联盟,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通过政府投入引导资金或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小微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制定项目补贴、定向资助等具体措施。

  (十三)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积极开展电子商务领域、展会、重点行业和市场执法维权工作,着力打击专利侵权假冒行为,切实维护小微企业产品开发、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合法权益。结合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周期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较多、涉案金额相对较低等特点,加快推进建立专利侵权纠纷快速调解机制,帮助小微企业及时获得有效保护。

  (十四)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各维权援助中心在小微企业聚集区设立分中心、工作站等,帮助被侵权小微企业制定完善的维权方案,提高确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积极主动提供维权服务,对于小微企业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投诉线索,及时移送行政执法部门。针对经济困难的专利权利主体,推动建立小微企业维权援助工作机制。

  (十五)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扶持政策宣讲和典型宣传,发挥新闻媒体优势,采用专题、专栏、专版等形式,广泛报道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扶持政策和典型案例,深入挖掘小微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典型经验。面向小微企业组织召开相关政策宣讲会,编制并发放知识产权政策宣传册(页)。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帮助小微企业解决现实难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政策解读和任务细化,建立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考核评价机制,推动有关政策尽快“落地”。从2015年开始,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将本地区上一年度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情况、成效、问题、下一步打算及政策建议,于每年1月底前专题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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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10-08
文号:国知发管字[2014]5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12]6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中小微企业税收划型统计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规定》)。为了及时、准确地反映大中小微企业的税收分类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13年起修订完善有关税收统计报表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统计的企业划型规定

(一)企业划型原则

1.税收统计的企业划型以《规定》为依据。具体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四种类型。

2.税收统计的企业划型按年确定。2012年是企业划型第一年,由于时间原因,只报送年报;2013年起报送月报。企业划型一旦确定,年度内各月一律不做调整。

3.企业划型工作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将划型所需数据从征管系统中取出,分别进行数据的整理、交换和比对。按户交换基础数据,按户比对划型结果,同一企业的划型结果两家必须一致。

(二)企业划型标准 

1.非金融企业的划型标准。《规定》要求,中小微企业划型应结合行业特点,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销售)收入、资产总额三项指标进行。考虑到目前税收征管系统中“资产总额”这一指标信息缺失严重,总局暂定税收上非金融企业的划型标准为“从业人员”和“营业(销售)收入”两项指标。具体标准见附件1。

2.金融企业的划型标准。金融企业具体分为货币银行服务、非货币银行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和其他金融五大类,考虑其行业特殊性,根据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现暂定划型标准为“资产总额”单一指标。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企业划型的数据来源

1.“从业人员”指标,数据来源于税务登记信息。各地可根据总局规定的企业划型数据交换、比对和认定时间,实时从系统中提取。

2.“营业(销售)收入”指标,数据来源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两种方式分别处理: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营业(销售)收入来源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1)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营业(销售)收入”来源于企业汇算清缴时上报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营业收入”。(2)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按收入总额核定的,其“营业(销售)收入”来源于企业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上报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中的第1行“收入总额”;按成本费用核定的,则来源于该表的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按经费支出换算的,则来源于该表的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3)实行核定税额的,由于缺乏有关数据来源,暂定按微型企业统计。

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营业(销售)收入”数据来源于年度汇算清缴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收入总额”;个体工商户,其“营业(销售)收入”指标,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按照其规定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本年累计销售额”(1-12月累计)或《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本年累计的“营业额”(具体取数于申报表中“营业额”大栏下的“应税收入”)来确定。

3.“资产总额”指标,数据来源于企业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附列报送的年度《资产负债表》。

上述各指标,2012年、2013年以2011年企业年度申报表中各有关数据为依据;2014年以2012年企业年度申报表中各有关数据为依据,按年依次类推。

(四)企业划型的数据交换和认定要求

为保证划型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协作与沟通,定期进行数据交换、比对和认定。交换内容为企业的营业(销售)收入数据、资产总额数据、个体工商户的累计销售(营业)额及相应划型结果;交换时间以及企业划型比对、认定时间,2012年确定为2013年1月31日前,其他年度确定为年后7月30日前。数据交换方式、交换层级等具体事项,由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并共同发文明确。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划型结果不一致的,按规模较大优先的原则确定。若一方确定某企业为中型,另一方确定为小型,则该企业最终应确定为中型。

每年确定的划型结果,应作为下一年度的统计依据,不影响本年度各月数据的统计。2012年的划型结果应作为2012年和2013年的统计依据,2013年的划型结果应作为2014年的统计依据,2014年的划型结果应作为2015年的统计依据,按年依次类推。

(五)企业划型的特殊规定

1.总分机构的划型。总机构进行划型时,其“从业人员”、“营业(销售)收入”、“资产总额”三项指标均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和。总机构的规模类型一旦确定,应及时告知所属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规模类型应与总机构保持一致。

“总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总机构”每年 7月20日前将划型结果同时告知其主管税务机关和所属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分支机构”主动向总机构查询划型结果,并于7月31日前将结果上报其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每年确定的划型结果,应作为下一年度的统计依据,不影响本年度各月数据的统计。

2012年,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和所属各分支机构告知划型结果时间为2013年为1月20日前,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划型结果的时间为2013年1月31日前。划型结果作为2012年和2013年的统计依据。

2.个体工商户的划型。对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严格按上述标准进行划型统计;对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一律暂按微型企业进行划型统计。

3.新办企业的划型。在新办的当年和第二年,对新办企业进行简化处理,即对新办的农、林、牧、渔业,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以首次纳税申报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换算为全年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为标准进行划型统计;对新办的金融企业,按登记注册时的“注册资金”为标准进行划型统计;对新办的其他企业,按登记注册时的 “从业人员”为标准进行划型统计。

4.非居民企业的划型。查账征收的,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据实申报企业)》的“营业收入”进行划型统计;核定征收的,则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中“收入总额”进行划型统计。

5. 非税务登记户的划型规定。非税务登记户(即零散税收纳税人、车购税纳税人)均作为微型纳税人管理。

二、报表设置及报送规定

(一)报表种类。在现行税收会统报表基础上,增设《税收收入分企业规模分税种统计月报表》、《税收收入分企业规模分行业统计月报表》和《税收收入分企业规模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具体表式及指标口径见附件3、附件4、附件5。

(二)报送时间。由于时间原因,2012年只编报年报,报送时间为2013年5月6日;2013年起为月报,报送时间为每月后6日,具体编报要求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3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12]602号)。

2012年会统报表任务更新后已于2012年8月底下发,2013年会统报表任务于2012年12月底下发,下载路径均为:可控FTP系统下的“E:/Local(供各省下载使用)/收入规划核算司/统计处/TRS报表任务”。

(三)总分机构税收数据的报送。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只编报总机构所缴纳的税收部分,其下属各分支机构的税收数据,应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编报。

三、企业基础登记信息的清理和核实

为确保划型的准确性,基层税务征管部门应对现有企业基础登记信息中的行业、注册登记类型等信息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核实和更正,并在以后的工作中定期进行维护。

(一)要求纳税人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2011年新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标准,根据其主营业务,如实重新填报其所属行业,以确保现有征管系统中有关行业分类信息的准确性。

(二)对企业报送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应同时报送的《资产负债表》等年度财务报表数据,必须进行补充采集,以满足金融企业划型的需要。

(三)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对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要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新办企业的行业、注册登记类型等信息,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企业最初源头信息的规范采集。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按新的划型标准进行税收数据统计的重要性,强化数据管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要严格按照新的划型标准进行分类统计,严格审核程序和审核标准,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必须建立畅通高效的数据交换机制和渠道。

(三)总、分机构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联系与协作,保证总、分机构划型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以及信息传递的顺畅性。

请各地接通知后,抓紧布置落实,严格清理、核实和规范企业基础信息,以确保企业划型和有关税收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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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2-12-28
文号:国税函[2012]6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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