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19年第6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17年度第二批和201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7年度第二批及2018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一、2017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2.实事助学基金会

  3.章如庚慈善基金会

  4.中脉公益基金会(原中脉道和公益基金会)

  5.亿利公益基金会

  6.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7.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


  二、2018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原神华公益基金会)

  2.爱佑慈善基金会

  3.陈香梅公益基金会

  4.安利公益基金会

  5.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6.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7.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8.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

  9.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10.中国航天基金会

  11.南都公益基金会

  12.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

  13.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

  14.凯风公益基金会

  15.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16.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

  17.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18.中国癌症基金会

  19.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20.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21.吴阶平医学基金会

  22.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23.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

  24.韩美林艺术基金会

  25.爱慕公益基金会

  26.中国医学基金会

  27.兴华公益基金会

  28.心和公益基金会

  29.智善公益基金会

  30.包商银行公益基金会

  31.王振滔慈善基金会

  32.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33.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34.萨马兰奇体育发展基金会

  35.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36.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

  37.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

  38.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9.中远海运慈善基金会

  40.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

  41.开明慈善基金会

  42.国家电网公益基金会

  43.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

  44.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45.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46.中兴通讯公益基金会

  47.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48.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49.中华艺文基金会

  50.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1.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

  52.波司登公益基金会

  53.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54.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

  55.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

  56.华阳慈善基金会

  57.华润慈善基金会

  58.黄奕聪慈善基金会

  59.顶新公益基金会

  60.太平洋国际交流基金会

  61.星云文化教育公益基金会

  62.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

  63.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

  64.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65.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

  66.中国滋根乡村教育与发展促进会

  67.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68.中华志愿者协会

  69.东润公益基金会

  70.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

  71.光华工程科技奖励基金会

  72.中天爱心慈善基金会

  73.田汉基金会

  74.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

  75.余彭年慈善基金会

  76.顺丰公益基金会

  77.中国电影基金会

  78.健坤慈善基金会

  79.善小公益基金会

  80.中山博爱基金会

  81.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

  82.新华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

  83.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

  84.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85.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6.张学良教育基金会

  87.宝钢教育基金会

  88.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9.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0.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91.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

  92.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

  93.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94.招商局慈善基金会

  95.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

  96.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97.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98.中华慈善总会

  99.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

  100.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101.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

  102.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

  103.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104.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105.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106.中国孔子基金会

  107.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

  108.致福慈善基金会

  109.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

  110.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111.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112.思利及人公益基金会

  113.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

  114.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115.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116.泛海公益基金会

  117.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

  118.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119.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120.万科公益基金会

  121.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

  122.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123.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124.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125.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

  126.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127.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128.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129.韬奋基金会

  130.金龙鱼慈善公益基金会

  131.比亚迪慈善基金会

  132.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

  133.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134.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

  135.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136.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137.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138.中国绿化基金会

  139.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

  140.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

  141.民生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

  142.启明公益基金会

  143.周培源基金会

  144.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

  145.青山慈善基金会

  146.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147.中国扶贫基金会

  148.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

  149.中华诗词发展基金会

  150.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

  151.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152.实事助学基金会

  153.章如庚慈善基金会

  154.中脉公益基金会

  155.亿利公益基金会

  156.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57.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

  158.陶行知教育基金会

  159.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

  160.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

  161.东风公益基金会

  162.润慈公益基金会

  163.中国煤矿文化宣传基金会

  164.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

  165.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

  166.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

  167.李可染艺术基金会

  168.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169.河仁慈善基金会

  170.天诺慈善基金会

  171.亨通慈善基金会

  172.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

  173.中国禁毒基金会

  174.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

  175.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19年5月2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5-21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19年第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二、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三)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四、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下同)。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二)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五、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当月分类所得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追补扣除:

  (一)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但尚未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出追补扣除申请,退还已扣税款。

  (二)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办理。

  (三)居民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

  居民个人捐赠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

  六、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三)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四)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七、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非居民个人按规定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而未实际扣除的,可按照本公告第五条规定追补扣除。

  八、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按照规定执行。个人同时发生按百分之三十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九、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十、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并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其中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税款时予扣除,并将公益捐赠扣除金额告知纳税人。

  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见附件)。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个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期间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按照本公告规定可以在分类所得中扣除但未扣除的,可以在2020年1月31日前通过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提出追补扣除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予以办理。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3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12-30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6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16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6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

  2.增爱公益基金会

  3.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4.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张学良教育基金会

  6.宝钢教育基金会

  7.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10.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

  11.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

  12.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13.招商局慈善基金会

  14.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

  15.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

  16.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17.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18.中华慈善总会

  19.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

  20.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21.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

  22.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

  23.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24.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25.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26.中国孔子基金会

  27.中国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28.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

  29.致福慈善基金会

  30.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

  31.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

  32.华鼎国学研究基金会

  33.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34.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35.思利及人公益基金会

  36.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

  37.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38.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39.泛海公益基金会

  40.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

  41.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42.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43.万科公益基金会

  44.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

  45.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46.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47.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48.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

  49.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50.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51.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52.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53.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

  54.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

  55.韬奋基金会

  56.金龙鱼慈善公益基金会

  57.比亚迪慈善基金会

  58.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

  59.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60.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61.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

  62.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63.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64.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65.中国绿化基金会

  66.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

  67.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

  68.民生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

  69.杏林医疗救助基金会

  70.启明公益基金会

  71.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72.周培源基金会

  73.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

  74.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

  75.青山慈善基金会

  76.中国扶贫基金会

  77.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中国扶贫基金会符合2015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17年5月27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 2017-05-27
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16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6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神华公益基金会

  2.爱佑慈善基金会

  3.陈香梅公益基金会

  4.安利公益基金会

  5.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6.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7.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8.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9.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

  10.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11.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2.中国航天基金会

  13.南都公益基金会

  14.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

  15.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

  16.中国检察官教育基金会

  17.凯风公益基金会

  18.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19.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

  20.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21.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22.中国癌症基金会

  23.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24.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25.吴阶平医学基金会

  26.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27.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28.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

  29.韩美林艺术基金会

  30.实事助学基金会

  31.爱慕公益基金会

  32.中国京剧艺术基金会

  33.中国医学基金会

  34.章如庚慈善基金会

  35.兴华公益基金会

  36.心平公益基金会

  37.智善公益基金会

  38.包商银行公益基金会

  39.王振滔慈善基金会

  40.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41.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42.鲁迅文化基金会

  43.萨马兰奇体育发展基金会

  44.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45.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

  46.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

  47.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8.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49.中远慈善基金会

  50.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

  51.开明慈善基金会

  52.国家电网公益基金会

  53.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

  54.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55.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56.中兴通讯公益基金会

  57.中国拥军优属基金会

  58.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59.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60.中华艺文基金会

  61.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62.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3.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

  64.德康博爱基金会

  65.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66.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

  67.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

  68.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

  69.华阳慈善基金会

  70.华润慈善基金会

  71.黄奕聪慈善基金会

  72.顶新公益基金会

  73.太平洋国际交流基金会

  74.星云文化教育公益基金会

  75.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

  76.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

  77.中脉道和公益基金会

  78.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79.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

  80.中国滋根乡村教育与发展促进会

  81.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82.中国狮子联会

  83.中华志愿者协会

  84.张伯驹潘素文化发展基金会

  85.白求恩公益基金会

  86.东润公益基金会

  87.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

  88.光华工程科技奖励基金会

  89.华盛绿色工业基金会

  90.中天爱心慈善基金会

  91.周大福慈善基金会

  92.田汉基金会

  93.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

  94.余彭年慈善基金会

  95.亿利公益基金会

  96.顺丰公益基金会

  97.中国电影基金会

  98.健坤慈善基金会

  99.善小公益基金会

  100.中山博爱基金会

  101.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

  102.新华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17年1月1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 2017-01-18
文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3]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泛海公益基金会

  2、安利公益基金会

  3、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4、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

  5、亨通慈善基金会

  6、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7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 、黄奕聪慈善基金会

    9 、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 、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

  11 、德康博爱基金会

  12 、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

  13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14 、济仁慈善基金会

  15 、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

  16 、中国盲人协会

  17 、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18、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

  19、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20、王振滔慈善基金会

  21、张学良教育基金会

  22、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

  23、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24、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

  25、华润慈善基金会

  26、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

  27、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28、陈香梅公益基金会

  29、比亚迪慈善基金会

  30、神华公益基金会

  31、中国煤矿文化宣传基金会

  32、顶新公益基金会

  33、瀛公益基金会

  34、国家电网公益基金会

  35、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36、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

  37、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

  38、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39、中国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40、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41、华阳慈善基金会

  42、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

  43、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

  44、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

  45、中国航天基金会

  46、中国禁毒基金会

  47、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48、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

  49、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

  50、招商局慈善基金会

  51、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52、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会

  53、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

  54、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55、中国社会工作协会

      56、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57、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58、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59、南都公益基金会

  60、华民慈善基金会

  61、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62、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63、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64、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65、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66、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67、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68、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

  69、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

  70、中国扶贫基金会

  71、海仓慈善基金会

  72、爱佑慈善基金会

  73、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74、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75、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76、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

  77、中国检察官教育基金会

  78、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79、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80、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81、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

  82、中国孔子基金会

  83、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84、中国绿化基金会

  85、万科公益基金会

  86、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

  87、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88、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89、人保慈善基金会

  90、中远慈善基金会

  91、中华慈善总会

  92、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93、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94、中国癌症基金会

  95、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96、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97、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98、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99、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100、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101、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102、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103、凯风公益基金会

  10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

  105、天诺慈善基金会

  106、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07、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108、心平公益基金会

  109、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110、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111、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112、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

  113、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114、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115、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

  116、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

  117、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

  118、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

  119、中国医学基金会

  120、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121、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

  122、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

  123、中国益民文化建设基金会

  124、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

  125、中国滋根乡村教育与发展促进会

  126、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127、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

  128、亿利公益基金会

  129、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

  130、天合公益基金会

  131、开明慈善基金会

  132、永恒慈善基金会

  133、华鼎国学研究基金会

  134、民福社会福利研究基金会

  135、东风公益基金会

  136、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37、太平洋国际交流基金会

  138、刘彪慈善基金会

  139、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

  140、增爱公益基金会

  141、萨马兰奇体育发展基金会

  142、鲁迅文化基金会

  143、思利及人公益基金会

  144、紫金矿业慈善基金会

  145、智善公益基金会

  146、包商银行公益基金会

  147、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148、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3-03-08
文号:财税[2013]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布《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0〕15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23日

附件: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规范对慈善事业捐赠物资的进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事业是指非营利的慈善救助等社会慈善和福利事业,包括以捐赠财产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慈善活动:

  (一)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

  (二)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

  (四)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慈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捐赠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赠人是指: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

  (三)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出具证明有关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是指:

  (一)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生活必需用品等。

  (二)食品类及饮用水(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烟酒等除外)。

  (三)医疗类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其中,对于医疗药品及医疗器械捐赠进口,按照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其中,教学仪器是指专用于教学的检验、观察、计量、演示用的仪器和器具;一般学习用品是指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和学生专用的文具、教具、体育用品、婴幼儿玩具、标本、模型、切片、各类学习软件、实验室用器皿和试剂、学生校服(含鞋帽)和书包等。

  (五)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包括环保系统专用的空气质量与污染源废气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水质与污水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仪器、固体废物监测仪器及处置设备、辐射防护与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及设备、生态保护监测仪器及设备、噪声及振动监测仪器和实验室通用分析仪器及设备。

  (六)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

  本办法所称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不包括国家明令停止减免进口税收的特定商品以及汽车、生产性设备、生产性原材料及半成品等。捐赠物资应为未经使用的物品(其中,食品类及饮用水、医疗药品应在保质期内),在捐赠物资内不得夹带危害环境、公共卫生和社会道德及进行政治渗透等违禁物品。

  第七条 国际和外国医疗机构在我国从事慈善和人道医疗救助活动,供免费使用的医疗药品和器械及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的医用卫生材料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进口捐赠物资,由受赠人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海关按规定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同意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由海关按规定进行监管。

  第九条 进口的捐赠物资按国家规定属于配额、特定登记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的,受赠人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配额、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

  第十条 经审核同意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章有关条款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十三条 海关总署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0〕152号)同时废止。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5-12-23
文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0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14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二批)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4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4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

2.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3.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4.中国禁毒基金会

5.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河仁慈善基金会

7.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

8.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9.紫金矿业慈善基金会

10.德康博爱基金会

11.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12.天诺慈善基金会

13.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

14.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15.中国绿化基金会

16.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

17.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

18.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

19.华阳慈善基金会

20.华润慈善基金会

21.黄奕聪慈善基金会

22.顶新公益基金会

23.太平洋国际交流基金会

24.星云文化教育公益基金会

25.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

26.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

27.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

28.中脉道和公益基金会

29.青山慈善基金会

30.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31.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32.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

33.中国盲人协会

34.中国滋根乡村教育与发展促进会

35.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36.中国狮子联会

37.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二、纳税人2014年度通过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未在税前扣除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相应调整2014年度纳税申报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15年12月3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5-12-31
文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汇发[2009]63号 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完善捐赠外汇管理,便利捐赠外汇收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现将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捐赠是指境内机构与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之间无偿赠与及援助合法外汇资金的行为。

  二、境内机构捐赠外汇收支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境内机构应当通过捐赠外汇账户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当为境内机构开立捐赠外汇账户,并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捐赠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关闭按照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其收入范围是:从境外汇入的捐赠外汇资金、从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购汇划入的用于向境外捐赠的外汇资金;支出范围是:按捐赠协议约定的支出及其他捐赠支出。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机构捐赠外汇账户收支范围是:境外非政府组织总部拨付的捐赠项目外汇资金及其在境内的合法支出。

  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营利性机构或境外个人捐赠,其捐赠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关闭按照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四、境内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提交相关单证并经银行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捐赠外汇资金的入账及对外支付手续。

  五、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非营利性机构捐赠,应持以下单证在银行办理:

  (一)申请书(境内企业在申请书中须如实承诺其捐赠行为不违反国家相关禁止性规定,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与其发生捐赠外汇收支的境外机构为非营利性机构,境内企业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使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格式见附件一);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公证并列明资金用途的捐赠协议;

  (四)境外非营利性机构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文件(附中文译本);

  (五)在上述材料无法充分证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营利性机构或境外个人捐赠,按照跨境投资、对外债权债务有关规定办理。

  六、县级以上(含)国家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不登记和免予社团登记的部分团体(名单见附件2)接受或向境外捐赠,应持申请书在银行办理外汇收支手续。

  七、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机构凭申请书、境外非政府组织总部与境内受赠方之间的捐赠协议办理外汇入账手续。

  八、除本通知第五、六、七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境内机构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应向银行提交以下单证:

  (一)申请书(境内机构在申请书中须如实承诺该捐赠行为不违反国家相关禁止性规定,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列明用途的捐赠协议。

  全国性宗教团体一次性接受等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捐赠外汇收入,还应提交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接受该笔捐赠的证明文件;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和地方宗教团体一次性接受等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捐赠外汇收入,还须提交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接受该笔捐赠的证明文件。

  九、境内机构向境外捐赠,除按本通知规定提交相关单证外,还应按有关规定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十、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应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并及时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可疑或异常捐赠外汇收支信息。

  银行应在审核单证上注明办理日期、金额并加盖业务印章后,留存相关单证五年备查。

  十一、外汇管理部门应依法对捐赠外汇收支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对捐赠外汇收支的非现场监管。

  十二、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9-12-25
文号:汇发[2009]6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9]1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提示:

依据财税[2018]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本法规中的“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企业和个人通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群众团体: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三)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五、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

(二)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

(三)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每年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六、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三)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

七、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八、公益性群众团体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九、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前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

(二)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或为他人逃避缴纳税款提供便利的;

(四)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十、对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位于名单内,则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十一、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自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本通知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业向该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同时提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财政、税务部门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十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和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提出申请。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9-12-08
文号:财税[2009]1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企[2009]213号 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印发后,为规范境内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公益意识的增强,企业对外捐赠出现了新的情况。为了进一步推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引导企业规范开展公益性捐赠,现就企业以持有的股权(含企业产权、公司股份,下同)进行公益性捐赠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自然人、非国有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控股的企业,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投资者审议决定后,其持有的股权可以用于公益性捐赠。

  二、企业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应当以不影响企业债务清偿能力为前提,且受赠对象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企业捐赠后,必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受赠单位予以经济回报。

  三、公益性捐赠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捐赠方和受赠方应当遵照《证券法》及有关证券监管的其他规定,履行相关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原有关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9-10-20
文号:财企[2009]2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民发[2011]81号 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初审工作,我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8]160号)规定, 制定了《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8]160号)规定, 为做好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资格初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社会团体是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民政部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三、申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公益目的。社会团体设立的宗旨、目的、业务范围等应当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相关规定,服务对象面向社会公众。

  (二)财产权利属性清晰。社会团体应当由捐赠资金设立,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财产分配。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全部资产及其增值属于社会团体法人所有,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交由其它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

  (三)公益活动特点突出。公益活动以捐赠、资助、志愿服务为主要形式。公益活动的受益人或者服务对象应当是会员以外的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益活动应当由社会公众自愿参与。社会团体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四)财务会计工作规范。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银行账号,使用规定票据,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财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完善。

  (五)活动信息公开透明。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业务活动、财务管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公益活动支出情况等信息始终公开透明,并通过指定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遵纪守法情况良好。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申请前的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者最近一次年度检查合格且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

  四、下列社会团体不属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范围:

  (一)以企业、事业单位为会员主体和服务对象的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性社会团体;

  (二)以从事同一职业或者具有相同职务称谓、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资格的自然人为会员主体和服务对象的职业性、专业性社会团体;

  (三)以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兴趣爱好的自然人为会员主体和服务对象的联谊性、联合性社会团体。

  (四)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由国家财政拨款,业务活动由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社会团体。

  五、社会团体计算公益活动支出比例时,不得将会议、访问、评比表彰、有偿服务等活动的支出计入公益活动支出,不得将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计入公益活动成本。

  六、申请资格初审的社会团体应当委托民政部门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财税字[2008]160号文件及本通知规定,对社会团体的公益活动支出进行逐项审计,在审计报告中对列举的各项公益活动逐项书面说明,包括活动的性质、目的、受益人或者服务对象、活动形式、参与方式、活动支出、活动成果等详细情况。

  七、民政部负责对全国性社会团体获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初审,必要时可以通过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事前审议。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1-05-18
文号:民发[2011]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1011121314151617181920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