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上线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自2019年11月20日起上线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仅需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且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税务UKey,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交付、下载、查询等基本功能。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四、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同时还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继续按照原有方式和渠道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公共服务平台操作手册和甘肃税务UKey使用说明书下载地址: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http://gansu.chinatax.gov.cn/col/col81/index.html)。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1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11-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档办发[2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委、局),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财政局、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中央企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加快增值税电子发票应用和推广实施工作,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推进“六保”“六稳”工作,助力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在前两批试点的基础上,国家档案局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拟再选定一批单位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形成示范效应,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发展所需的制度和标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一)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试点工作,过程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有关要求。


  (二)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档试点,档案部门或档案人员从会计核算部门或会计核算系统接收电子发票,过程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归档存储格式符合要求,归档过程中电子发票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有保障。


  (三)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做法,试点完成后及时报送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二、试点单位条件


  (一)科学设计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方案。


  (二)试点所需人员、资金有保障。


  (三)愿意为电子发票推广应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三、试点验收条件


  (一)实现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


  (二)形成3个月的财务数据,对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方案进行验证,采用的管理和技术方案可行。


  (三)2021年10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四、试点工作组织


  (一)国家档案局、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组成协调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对中央企业总部的试点工作进行验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财政部门、商务部门、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和各中央企业总部负责本地区、本集团的试点工作,负责选定本地区或本集团所属的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指导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对完成试点的单位进行验收。


  (三)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各中央企业总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联合工作组共同开展此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组织领导。


  (四)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各中央企业总部要综合考虑本地区、本集团经济发展实际,从打通产业链上下游及配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等方面选定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开展试点。


  五、试点方案报送


  有试点意向的单位编制试点方案(提纲见附件)报所在地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联合审核。有试点意向中央企业所属单位编制试点方案(提纲见附件)报中央企业总部审核。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对试点方案审核同意后确定不少于10家的本地区试点单位名单,中央企业总部对试点方案审核同意后确定不多于5家企业的集团试点单位名单(可包含总部作为试点单位),与推荐单位的试点方案一同于2021年3月31日前报国家档案局。国家档案局联合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定试点单位名单。纳入本次试点范围的企业可参加财政部电子发票入账数据标准和财务报表数据标准试点。


  六、联系方式


  国家档案局联系人:车昊珈


  联系电话:010-63093925


  电子邮箱:qiyechu10@126.com


  财政部联系人:罗雪娇


  联系电话:010-68552552


  商务部联系人:张佳乐


  联系电话:010-65197972


  税务总局联系人:魏治国


  联系电话:010-63417768


  附件:试点方案编制提纲(模板)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1年2月22日


  附件


试点方案编制提纲(模板)


  一、情况简介


  (本单位主要产品或业务,人员数量,2020年经营情况)


  二、本单位财务会计系统实施情况


  (包括报销系统、核算系统等的实施时间,主要功能)


  三、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方案


  (对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的详细设计)


  四、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方案


  五、试点工作计划


  (细化到月)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2-22
文号:档办发[20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规定,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一人一窗一机双系统”办税服务模式的国地联合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在国、地税互设窗口办税服务模式的国地联合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由国税负责征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以及由地税负责征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费。 

 

  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三)在自助办税终端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自然人通过身份证件扫描登录方式登录自助办税终端代开发票。 

 

  2.在自助办税终端缴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相关税费。 

 

  3.持自助办税终端打印的发票到办税服务厅指定地税窗口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费,并加盖代开发票章。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在本公告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在办税服务厅公开联合办税服务厅办税模式、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办税服务厅窗口职能,切实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落到实处。 

 

  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11-08
文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发布)规定,结合贵州省税务系统自助办税终端业务实现模式,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修订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9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1日



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明确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一人一窗一机双系统”办税服务模式的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在国、地税互设窗口办税服务模式的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由国税负责征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以及由地税负责征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费。


  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三)在自助办税终端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自然人通过身份证件扫描登录方式登录自助办税终端代开发票。


  2.在自助办税终端先缴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国税相关税费,缴纳成功后,再通过自助办税终端缴纳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税税费。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在本公告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在办税服务厅公开联合办税服务厅办税模式、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办税服务厅窗口职能,切实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落到实处。


  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7年9月10日起施行。2016年11月28日发布的《17号公告》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相关规定,贵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为提升纳税人应用自助办税终端办理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操作体验,运用技术手段升级自助办税终端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功能,将原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地税窗口缴纳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个人所得税通过自助办税终端实现一体化缴纳。因此,有必要将《公告》中与实际办税流程不一致的、难以执行的条款进行修订。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告》从纳税人角度出发,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窗口、自助办税终端办理代开发票业务的视角,按其办理业务的基本流程进行描述,让纳税人看得懂、会办理。


  (二)《公告》明示了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窗口、自助办税终端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办理流程,增强纳税人办税的确定感。


  (三)《公告》明确了纳税人使用自助办税终端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不需持自助设备代开的发票往返窗口缴纳地税个人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四)《公告》要求税务机关主动公开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理流程,指引纳税人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三、修订的内容


  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二、三项“2.在自助办税终端缴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相关税费。3.持自助办税终端打印的发票到办税服务厅指定地税窗口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费,并加盖代开发票章。”修订为“2.在自助办税终端先缴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国税相关税费,缴纳成功后,再通过自助办税终端缴纳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税税费。”


  本条根据贵州省税务系统自助办税终端已实现功能进行修订。原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地税窗口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税税费通过自助办税终端实现一体化缴纳,纳税人使用自助办税终端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再往返缴纳税款。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9-01
文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入试点范围的试点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二)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二、试点企业为注册为本平台会员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会员)代开专用发票,需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批准,上报申请应提供下列资料审核:


  (一)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无车承运试点资质及有效期证明材料。


  (二)试点企业系统功能操作手册,操作手册须标明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功能介绍,能显示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等能力。


  三、经省国税局批准,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会员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不得作为试点企业。


  四、会员既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以下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近向国税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但试点企业不得为会员承揽本平台以外的运输业务代开专用发票,会员为试点企业提供的运输业务,也不得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见附件),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应加盖试点企业发票专用章。试点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应按月代会员按照代开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全额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对应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试点企业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于每月申报征收期内,将上月代开专票情况逐份造册报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报备内容应包括代开会员名称及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代开专用发票第五联、代开专票税额及其对应的完税凭证号码。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3-29
文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公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73号)之规定,现将我省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有关事宜。


  二、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1份;


  (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供查验);


  (三)发票专用章印模;


  (四)自行设计的发票式样。


  三、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亦应按本公告执行。原《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的规定,现将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窗口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未经税务机关实名信息采集: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已经税务机关实名信息采集的:提交办税人员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在自助办税终端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自然人通过身份证件扫描登录方式登录自助办税终端代开发票,自助办税终端对申请人进行实名信息采集或实名信息验证。


  2.在自助办税终端缴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有关税费。


  3.在自助办税终端领取发票。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在本公告规定的基础上,在办税服务厅公开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办税服务厅窗口职能,切实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落到实处。


  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亦应按本公告执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doc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起草说明


  一、制定目的


  随着国地税机构改革进程的推进,办税服务厅国税地税业务办理由原来“进一个厅、办两家税”向国税地税业务“一窗通办”转变,为方便纳税人熟悉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快速办理涉税业务,按照机构改革有关要求和国税地税融合办税的现状,修订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并重新发布。


  二、制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0号)


  3.《积极推进国税地税业务“一厅通办”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8]42号)


  三、起草过程


  (一)前期准备。根据机构改革和推行实名办税的相关要求,以及办税服务厅推进国税地税业务融合,在办税服务厅推行国税地税“一窗通办”的工作要求,优化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对修订后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重新发布。制定部门对修订后的文件进行了公平竞争性审查,不存在限制排除竞争的情形。


  (二)征求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0号)等文件相关要求,未公开征求意见。


  (三)合法性审查。提交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对《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评估。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政策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税务总局决定,加快推进国税地税办税服务融合,实现国税地税业务“一厅通办”。我省各级税务机关积极行动,整合办税服务资源,实现国税地税业务一窗办理,优化了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为了让纳税人广为知晓代开发票的办理流程,增强纳税人办税的确定感,将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进行发布。


  二、《公告》的修订内容


  (一)《公告》明示了办税服务厅窗口、自助办税终端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流程。


  (二)《公告》取消了实名办税推行后,自然人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的规定,简化了资料的报送。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按本《公告》执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关于代开发票纳税人办理退税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部分纳税人需通过退库方式享受优惠。为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效,进一步提高退库效率,现将在2019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办理退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涉及的纳税人范围


  2019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在税务机关或全省邮政代开网点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二、退税流程


  (一)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退税流程


  为提升退库效率,减轻纳税人办理负担,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前台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或通过自助终端代开发票并缴纳税款,申请代开人与缴纳税款银行卡账户名称一致的,税务机关将采取“逐户核实、批量处理”方式处理,通过原渠道将应退税款返回申请代开时缴纳税款的银行账号。


  申请代开人与缴纳税款银行卡账户名称不一致的或缴纳税款的银行账号已注销的,需申请代开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代开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二)由全省邮政网点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退税流程


  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到邮政代开网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并缴纳税款的,自2019年4月15日起,应由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邮政代开网点申请办理退税。


  三、其他事项


  税务机关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不会以办理退税为由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纳税人索要身份证信息和银行账号,纳税人接到类似电话或短信时,应高度警惕,不向陌生人透露任何个人信息,并可立即就退税事项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本人如无法亲自到场申请办理退税的,需由代理人持具有相关法律效力文书代为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2019年4月4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4-0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本公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一、准备工作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准备工作


  1.根据安全代理接口规范做好开发工作;


  2.准备用于部署安全代理的机器;


  3.准备测试用税控服务器;


  4.准备测试用签章服务器。


  (二)税控服务器厂商准备工作


  1.准备两套厂商初始密钥(正式设备厂商保护公钥,测试设备厂商保护公钥),一套用于正式设备,一套用于长期测试设备,并提交到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2.准备测试税控服务器(应灌入测试密钥、写入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


  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原则


  (一)非接触式原则。税务机关搭建互联网端测试环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可通过公开的测试环境地址,远程登录并开展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申请下载、发票开具、文件传输等工作,实现远程非接触式验证。


  (二)主动申请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系统改造优化后,主动向指定邮箱发送相关准备资料和验证申请。税务机关根据提交验证申请信息的先后顺序组织开展验证实施工作。


  (三)充分准备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验证方法和工具,完成自验后再提交税务机关进行验证,验证不通过的,1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验证。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流程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验证申请信息,包括平台名称、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安全管理保证书扫描件(模板见附件)、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用于接收安全代理软件的邮箱、用于接收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的收件地址,并发送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二)税务机关审核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的验证申请信息,将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邮寄至平台方提供的收件地址,将验证方法和工具发送到平台方指定邮箱。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访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测试环境,完成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获取等平台所需初始化操作。


  (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税务UKey操作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的“虚拟UKey申请”功能,模拟纳税人将测试用户托管至所需验证的服务平台上,完成纳税人虚拟税务UKey托管申请,同时申领测试所需发票。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完成发票开具、发票上传操作,并将上传的发票生成版式文件。


  (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将待验证信息(包括:已上传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以及本张发票对应的版式文件)提交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七)税务机关对上报资料进行验证,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反馈验证情况,并做好记录。验证通过的,即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生产环境正式接入(地址:https://skfp.guizhou.chinatax.gov.cn:6002)。


  附件: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安全管理保证书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7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增值税发票开具事项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广大纳税人加快复工复业,特将有关增值税发票开具事项提示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一个月内完成开具。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尊敬的纳税人,为了您的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确保您能够及时享受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请您在3月份开票前对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进行联网升级,并在开具发票时准确选择减免征收率,谢谢您的合作!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3月4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3-0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支持复工复业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适用的征收率。具体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月底以前的,应适用3%征收率,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1日至5月31日的,可适用1%征收率或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1%征收率或者免税的发票。


  我省已对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服务终端等信息系统代开发票功能进行优化,纳税人可前通过“非接触式”渠道代开增值税发票,选择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后的征收率。


  同时,在3月1日之后,纳税人发生如下情形,仍可开具3%征收率发票:一是纳税人在3月1日前发生纳税义务,已经申报缴税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3月1日之后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二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2月份,但尚未开具发票的;三是3月1日前已开具3%征收率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者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四是因为实际经营业务需要,纳税人放弃享受减按1%征收率纳税或免税政策的。


  误开3%征收率发票的纳税人,若符合作废条件,应立即作废;如不符合作废条件,应及时按照红字发票的流程,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3-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税收分类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精神,现将我省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信用级别实行动态管理,我省纳税人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发布地址为:http://www.hitax.gov.cn/bsfw_5_1/。


  二、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登录地址为https://fpdk.hitax.gov.cn,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使用请参阅《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使用手册》(详见附件1)。


  三、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后,税务机关会将所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清分并推送至纳税人,纳税人登录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只要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即可申报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四、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是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宣传、培训等各项工作,逐户通知辖区内所有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同时加强后续管理,防范税收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使用手册


  2.税务总局就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2-29
文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以下简称84号公告)有关规定,决定加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了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各市县国税局要进一步加强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省国税局的统一部署有序推进电子发票推行工作。


二、本公告所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要符合84号公告的票样和编码规范。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方和受票方如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按照84号公告有关要求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四、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登录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电子发票真伪,也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询。查询网址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五、我省自2016年7月15日起在电信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范围包括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两家电信运营商(以下简称两家电信运营商)。自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之日起,两家电信运营商停止使用增值税普通纸质通用机打发票。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14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7-14
文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为了给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经济、高效的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2016年59号)的要求,现将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可以直接到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以下称联合办税厅)申请代开发票,也可以使用“易代开”系统通过手机微信公众号“海南国税”或电脑“海南省国税局易代开”网站快速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


    (一)直接到联合办税厅申请代开发票的办理程序


    1.在联合办税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使用“易代开”系统申请代开发票的办理程序


    1.手机微信填写方式


    (1)手机微信关注公众号 “海南国税”;


     (2)进入“纳税服务” -> “代开发票”,填写代开信息;


    (3)到联合办税厅指定窗口出示手机微信中的代开二维码,在联合办税厅工作人员打印《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上签名;


    (4)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费;


    (5)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2.电脑网页填写方式


   (1)电脑浏览器登录“海南省国税局易代开” 网站(http://www.ce12366.com/hndk);


   (2)利用手机微信“扫一扫”,扫码登录,填写代开信息;


   (3)打印《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4)到联合办税厅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费;


   (5)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1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11-1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收购农产品使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收购农产品使用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向省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二、纳税人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核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的身份证原件,保留复印件备查。复印件应由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向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收购自产农产品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以备查验,如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收购农产品的过磅单、入库单、收付款凭证等。

 

  四、纳税人向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收购自产农产品,应向对方索取农产品销售发票。

 

  五、纳税人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和或农产品销售发票时,均应当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单位的联系方式及所收购农产品的详细生产地址。

 

  六、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健全税源风险监控制度,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生产经营和相关纳税信息的动态分析,对农产品收购、耗用、销售、资金收付、发票使用等情况进行分析核查。

 

  七、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26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解读《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收购农产品使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您更好地了解《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内容,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等有关规定,编写了《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收购农产品使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就纳税人所关心的问题作了详细说明。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要求对农产品销售发票进一步进行了明确,为此,需要相应调整对我省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纳税人向省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仍可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二)纳税人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核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的身份证原件,保留复印件备查。复印件应由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向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收购自产农产品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以备查验,如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收购农产品的过磅单、入库单、收付款凭证等。

 

  (四)纳税人向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收购自产农产品,应向对方索取农产品销售发票。

 

  (二)纳税人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核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的身份证原件,保留复印件备查。复印件应由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纳税人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向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收购自产农产品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以备查验,如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收购农产品的过磅单、入库单、收付款凭证等。

 

  (五三)纳税人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时,均应当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单位的联系方式及所收购农产品的详细生产地址。

 

  (六四)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健全税源风险监控制度,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生产经营和相关纳税信息的动态分析,对农产品收购、耗用、销售、资金收付、发票使用等情况进行分析核查。

 

  三、本公告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七)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6-26
文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收购农产品使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省内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按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向省内农业生产单位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取得由农业生产单位出具的《农产品自产自销声明》(见附件),并留存备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向省内农业生产个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核对农业生产个人身份证原件,保留复印件备查。复印件应由农业生产个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二、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等有关规定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核定扣除,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3-30
文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通告

为确保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印制新版发票,并使用新的发票名称。现通告如下:


  一、发票监制章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新印制的发票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该章形状为椭圆型,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海南省税务局”字样。


  二、发票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新印制的发票名称为“海南通用定额发票”、“海南出租车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即”企业冠名发票“)。


  三、新旧版发票使用时间


  套印有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旧版发票只能使用到2018年12月31日。从2019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发票监制章印制的发票,从通告之日起到2018年12月31日止为新旧版发票使用过渡期。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8年9月17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9-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取得综合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海南省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公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2号公告)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3-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234567891011 46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