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6-11-08
文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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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规定,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一人一窗一机双系统”办税服务模式的国地联合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在国、地税互设窗口办税服务模式的国地联合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由国税负责征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以及由地税负责征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费。 

 

  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三)在自助办税终端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自然人通过身份证件扫描登录方式登录自助办税终端代开发票。 

 

  2.在自助办税终端缴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相关税费。 

 

  3.持自助办税终端打印的发票到办税服务厅指定地税窗口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费,并加盖代开发票章。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在本公告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在办税服务厅公开联合办税服务厅办税模式、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办税服务厅窗口职能,切实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落到实处。 

 

  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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