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是法定经营成本:亏损企业是否还需要缴税?
发文时间:2026/10/28
作者:张巍(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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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也是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必须直面的制度性安排。当前部分企业受市场环境影响,经营承压、利润收窄,由此产生一种认知疑惑:企业没有盈利,或是处于亏损状态,就不需要缴税。这种朴素认知混淆了「经营账面盈亏」与「法定纳税义务」两个概念,是不少企业出现税收合规偏差的根源。

不同税种征税逻辑不同。企业所得税属于「盈利税」,针对税法口径的经营所得征收。倘若企业在当年税法口径下出现亏损、没有产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规定当期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亏损还可以结转至以后年度弥补。《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属于流转税,纳税申报义务来源于是否发生商品销售、服务提供等应税交易,与企业最终经营盈亏没有直接挂钩。《增值税法》第三条规定,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从税种征税逻辑来看,纳税义务和企业盈利是两回事:企业盈利与否,是内部成本管控、市场行情变化带来的经营结果;企业应税交易,是参与市场活动、享用公共营商资源的经营行为,无论盈亏,只要发生了应税行为,就产生了相应的纳税义务,这是权责对等的法定义务。税收是法定透明、可预期的规范化经营成本,也是国家为经营主体提供基础设施、法治保障、公共营商服务的制度对价。

启示:企业应建立「分税种判断纳税义务」的思维,而非以盈亏统一判断是否缴税。亏损企业所得税可零申报,但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房产税等仍按各自计税依据独立判断;长期亏损仍持续经营且存在大额开票的企业,还容易触发风险预警,应保留完整的成本费用凭证与经营合理性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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