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请问股权转让收入的成本是如何确定的?是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金额还是实际汇款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此,企业转让股权的投资计税成本为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所以贵公司,如果采取成本法核算长投200万,其成本也未200万元。另一个公司投290万不要了,给贵公司了,一般应按接受捐赠处理,按其公允价值,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营业外收入。公司转让股权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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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股权转让的问题:【1】2017年成立的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认缴,资金没到位),股权转让,用不用交印花税,现在税务局要求转让双方都按万五交,合理吗?有依据吗?【2】在公司没有利润亏损的情况下,平价转让,是不是就不用交个人所得税了?

一、税务机关有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股权转让按照财产转移书据项目,按照万分之五进行贴花,与资金没到位无关。
二、在公司没有利润亏损的情况下,平价转让,是不是就不用交个人所得税了?
不正确。股权转让收入按目标公司净资产公允价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只有上述情况可以以平价或者低价转让股权。
其他情况如果转让价偏低,税务机关可以予以核定征收,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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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我们公司是2016年成立的公司,公司有三个股东(均为自然人),公司目前是亏损状态,其中一个股东想撤股,有新股东加入,请问股权可以平价转让吗(如果平价转让是否就没有个人所得税)?在转让过程中个人除了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还需要缴纳什么税费吗?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什么税?

一、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目标企业不产生纳税义务。

二、个人股东之间一般不允许平价转让股权,税务机关根据规定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除了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不涉及其他税费。股权转让协议属于财产转移书据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按照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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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企业原来是一个股东,注册资本1000万,企业在刚成立,还没有业务发生,现在想变成3个股东,每个股东三分之一的股份,注册资本不变,有两个方案,1:原来的股东直接股权转让转让给另外两个股东,2:原来的股东做减资,之后在让另外两个股东注资,这两种方法都需要如何交税,或者有没有更好的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因此,采取股权转让方式,如果刚设立净资产为增值的情况下可以平价转让,前提是原股东注册资金到位,不涉税;建议采取原来的股东做减资,公司无未分配利润,原股东不涉税,之后在让另外两个股东注资方式,公司涉及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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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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