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公司注册资金为认缴,变更股东时,股权百分之百转让给新股东。那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股权转让时缴纳个税和注册资金是否实缴有必然联系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股权转让所得=收入-股权原值
 
股权原值按照实际出资确定,与认缴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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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0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股权转让,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税目可以填写“股权转让款,税率***”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三)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纳税人发生的股权转让属于金融商品,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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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股东把认缴股权转让给另外一个个人股东,认缴股权转让金额可以是零吗?还是按每股一元计算金额?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股东把认缴股权转让给另外一个个人股东”,说明该股东认缴出资未到位,但也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只是计税成本为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因此,认缴股权转让金额能否为零,主要看一是是否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合理理由;二是目标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是否小于或等于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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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0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购买股权款已支付但是因为对方有股东不同意没有买成,这种情况需要贴花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属于应贴印花税的纳税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应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在合同签订时、书据书立时贴花。


  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在签订时贴花。贴花后也不得因合同签订后的变动性因素而申请退税。


  所以,你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购买股权款已支付但是因为对方有股东不同意没有买成,这种情况需要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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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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