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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参考苏地税规〔2013〕6号: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纳税期,应于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未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应于书立或领受应税凭证之日起15日内计算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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