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个人购买股权时股权转让价格中已包含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企业给新股东分红时是否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个人购买股权时股权转让价格中已包含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如果该个人持有被转让企业的100%的股权,根据上述规定,则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该个人持有被转让企业的股权不足100%,则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的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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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我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其中香港股东占30%股权,香港股东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收入如何代扣代缴所得税?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号)附件《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规定:"一、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为股息总额的5%;


  (二)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


  本款不应影响对该公司就支付股息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号)附件《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三条规定:"……


  四、转让一个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公司的财产主要直接或


  者间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一方征税。


  五、转让第四款所述以外的任何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项股份相


  当于一方居民公司至少25%的股权,可以在该一方征税。


  ……"


  因此,针对股息红利,若该香港股东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则按5%代扣代缴所得税;针对股权转让收入,因香港股东占30%股份,无论该中外合资企业财产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中国的不动产组成,则中国均有征税权,因此股权转让收入按10%代扣代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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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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