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其中香港股东占30%股权,香港股东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收入如何代扣代缴所得税?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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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号)附件《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规定:"一、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为股息总额的5%;


  (二)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


  本款不应影响对该公司就支付股息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号)附件《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三条规定:"……


  四、转让一个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公司的财产主要直接或


  者间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一方征税。


  五、转让第四款所述以外的任何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项股份相


  当于一方居民公司至少25%的股权,可以在该一方征税。


  ……"


  因此,针对股息红利,若该香港股东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则按5%代扣代缴所得税;针对股权转让收入,因香港股东占30%股份,无论该中外合资企业财产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中国的不动产组成,则中国均有征税权,因此股权转让收入按10%代扣代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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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趣事多多,同时分回收益所面临的涉税风险也多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


  符合条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这熟练背诵的内容,您是否认真思考,认真领悟过呢?今天税喵就与您分享企业购买“股票”,取得股息红利的涉税风险问题。


  问题一:如何判定从上市公司(在深市、沪市交易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案例:


  A企业2018年5月1日购买B上市公司股票10万股,


  2019年3月1日B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股息0.1元。


  2019年3月16日A企业取得股息1万元。


  至2019年汇算清缴时A企业仍持有上述股票。


  请问2019年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观点一:A企业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持有时间应从取得即2018年5月1日至B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的日期,即2019年3月1日,累计持有时间仅有10个月,不足12个月,因此取得的股息不符合免税条件,属于应税收入。


  观点二:A企业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持有时间应从取得即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即2019年5月31日计算,累计持有时间为13个月,超过12个月,因此取得的股息符合免税条件,属于免税收入。


  观点三:A企业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持有时间应从取得即2018年5月1日至B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的日期,即2019年3月1日,累计持有时间仅有10个月,不足12个月,但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持有时间已经超过12个月,因此取得的股息符合免税条件,属于免税收入。


  您更支持哪种观点?


  在实务中,税喵发现,针对上述问题,各地税务机关执行的口径并不一样,如某地区在2019年末出台《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在指引中即有如下表述:


  问: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未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不能享受免税,但持有满12个月后,之前的股息红利能否享受免税?


  答:《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免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在股息红利免税条件中,之所以对持有时间进行限制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投资而不是投机,避免企业短期炒作的投机行为。鉴于此政策的出台背景,只要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满12个月,无论是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还是持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均可以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


  该地区的问答就与观点三相似。税喵认为,该地区已明确的处理方法显然有利于纳税人,但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如前面举例中A企业2019年将取得的股息通过会计上计入“投资收益”科目而增加了利润总额,进而增加了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020年由于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可以享受免税收入,如何申报呢?调整2019年申报表还是2020年汇算调整?如果调整2019年申报表,那就是更正申报,更正申报是建立是2019年申报有误的基础上,可是2019年申报时无法判断所持有的股票是否持有时间能够超过12个月,因而2019年申报并没有错误,所以这种申报方法走不通;2020年汇算调整是否可行呢?同样也存在问题:2020年调整只能按免税收入调减,而免税收入调减,通常情况,应该是对已计入利润总额的收入进行调减,因此在2020年汇算时调整也不太可行。所以税喵观点,虽然对该地区税务机关明确的处理方法有利于纳税人,但无法进行实际操作,所以税喵并不认同上述观点。


  税喵认为观点一虽然苛刻,但符合现行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免税收入,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如何判断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为持有股票时间超过12个月而取得的,是判断可否享受免税待遇的关键。是以从取得股票时起至取得投资收益的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来判断?还是以从取得股票至转让股票的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来判断?税喵认为,在企业所得税没有文件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应遵从企业所得税关于股息红利确认收入时间的规定。依照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股息红利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因此,判断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为持有股票时间超过12个月,应对从取得股票至取得投资收益的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来判断,也就是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对于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息的涉税处理,税喵提醒您注意以下风险:


  一是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享受免税待遇,应依照税务总局2018年第23号公告规定,应注意留存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等资料。


  二是个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依照财税[2015]101号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而企业所得税没有类似规定,所以提醒企业注意关注当地政策规定并就细节问题与主管税局进行有效沟通。


  三是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息红利,应正确进行税会差异的调整及享受优惠政策的调整。


  问题二:企业购买“新三板”股票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属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股票通过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因此企业购买“新三板”股票,并不是购买传统意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深市、沪市交易的股票)。那么,请问企业持有新三板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享受免税待遇,是否受持股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的限制呢?


  税喵观点:不应该受“12个月”的限制。企业持有新三板股票取得投资收益,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税喵提醒您:


  1.个人购买“新三板”股票取得股息红利依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政策与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息红利适用政策相同。但对于企业持有新三板股票和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息红利,两者适用的税收政策不同。


  2.转让“新三板”股票应否缴纳增值税问题。自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转让“新三板”股票应否缴纳增值税问题一直是个有争议问题,税喵观点:不应缴纳。因为“新三板”企业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因此“新三板”股票不属于金融商品,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问题三:企业持有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案例:甲公司2019年2月份,通过深港通购买中国工商银行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H股)1万股,2019年4月份分得股息5000元,2019年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税喵帮您分析:其一,中国工商银行属于我国境内居民企业,因此甲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其二,判断甲公司2019年分得股息是否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这个问题关键看中国工商银行H股是否属于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如果属于,那就要依据持有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来确定可否享受免税待遇。


  财税[2016]127号: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4]81号: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以上两个文件可以概括:内地企业投资者无论通过深港通还是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税。从上述两个文件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称“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并非一定指在境内的深市、沪市上市。


  依照文件规定,上述案例中,甲公司2019年因持股时间未满12个月,所以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股息红利免税也是个值得玩味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个问题看似简单,细挖之下可以商榷的问题不少。


  案例一:税会差异对股息红利免税的影响


  A公司为B公司100%控股子公司,两者皆为居民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皆为25%。A公司2019年会计利润总额500万元,其中存货跌价计提资产减值损失100万元,假设除此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A公司2019年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500+100=600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600*25%=150万元,A公司税后利润=500-150=350万元,上述350万元股息红利可享受免税待遇。


  上述案例引申的问题有二:


  1、问题一:为啥当期缴纳了150万元所得税,可享受的免税股息红利不是=150/25%*75%=450万元,而是350万元,一般来讲这只是个暂时性的税会差异,貌似没有享受免税待遇的股息红利(450-350=100万元)可以在后续年度得到弥补,举个例子:2020年A公司会计利润总额400万元,其中存货跌价计提资产减值损失本年转回100万元,假设除此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A公司2020年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00-100=300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300*25%=75万元,A公司税后利润=400-75=325万元,325万元股息红利可享受免税待遇。打通2019年及2020年来看缴纳企业所得税=150+75=225万元,两年合计免税股息红利=350+325=675万元,两者比例=1:3,与税率25%相匹配。


  2、问题二:假设A公司2019年没有按照会计准则确认100万元存货跌价资产减值损失100万元,即会计利润总额600万元,则A公司2019年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00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600*25%=150万元,A公司税后利润=600-150=450万元,假设A公司将上述450万元股息红利全部分配给B公司,问B公司是否需要就上述100万元股息红利补税?如果不补税,似乎和会计准则不相符,如果补税,怎么解释交了150万元所得税的问题,再加上资产减值损失这种涉及到大量会计估计的事项,争议会很大。


  案例二:预缴企业所得税对股息红利免税的影响


  A公司2019年1-2季度会计利润总额200万元,足额预缴企业所得税50万元,上半年税后利润=200-50=150万元,A公司在2019年7月将上述150万元股息红利做出决议并实际分配给B公司,B公司在3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免税收入申报。假设A公司3-4季度计利润总额0万元,下半年未预缴企业所得税,2019年度汇算清缴由于纳税调整等因素影响(比如多数纳税调整事项预缴阶段是无需调整的),全年会计利润总额20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为240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240*25%=60万元,税后利润=200-60=140万元。那么问题来了,B公司多分的=150-140=10万元股息红利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从所得税按年汇算的角度来看,似乎10万元股息红利应税没啥问题,但是这样的话股东就比较尴尬了,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到底对与错,股东其实不好把握的,尤其涉及到跨年补税,这个责任算谁的,其实挺尴尬的。


  暂且抛个砖,不下太多定论。


  相关法条摘要:


  一、《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


  作者解读:《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中列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说明预缴时可享受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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