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发文时间:2020-04-09
作者:理税有道
来源:理税有道
收藏
1266

 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趣事多多,同时分回收益所面临的涉税风险也多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


  符合条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这熟练背诵的内容,您是否认真思考,认真领悟过呢?今天税喵就与您分享企业购买“股票”,取得股息红利的涉税风险问题。


  问题一:如何判定从上市公司(在深市、沪市交易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案例:


  A企业2018年5月1日购买B上市公司股票10万股,


  2019年3月1日B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股息0.1元。


  2019年3月16日A企业取得股息1万元。


  至2019年汇算清缴时A企业仍持有上述股票。


  请问2019年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观点一:A企业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持有时间应从取得即2018年5月1日至B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的日期,即2019年3月1日,累计持有时间仅有10个月,不足12个月,因此取得的股息不符合免税条件,属于应税收入。


  观点二:A企业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持有时间应从取得即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即2019年5月31日计算,累计持有时间为13个月,超过12个月,因此取得的股息符合免税条件,属于免税收入。


  观点三:A企业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持有时间应从取得即2018年5月1日至B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的日期,即2019年3月1日,累计持有时间仅有10个月,不足12个月,但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持有时间已经超过12个月,因此取得的股息符合免税条件,属于免税收入。


  您更支持哪种观点?


  在实务中,税喵发现,针对上述问题,各地税务机关执行的口径并不一样,如某地区在2019年末出台《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在指引中即有如下表述:


  问: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未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不能享受免税,但持有满12个月后,之前的股息红利能否享受免税?


  答:《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免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在股息红利免税条件中,之所以对持有时间进行限制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投资而不是投机,避免企业短期炒作的投机行为。鉴于此政策的出台背景,只要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满12个月,无论是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还是持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均可以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


  该地区的问答就与观点三相似。税喵认为,该地区已明确的处理方法显然有利于纳税人,但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如前面举例中A企业2019年将取得的股息通过会计上计入“投资收益”科目而增加了利润总额,进而增加了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020年由于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可以享受免税收入,如何申报呢?调整2019年申报表还是2020年汇算调整?如果调整2019年申报表,那就是更正申报,更正申报是建立是2019年申报有误的基础上,可是2019年申报时无法判断所持有的股票是否持有时间能够超过12个月,因而2019年申报并没有错误,所以这种申报方法走不通;2020年汇算调整是否可行呢?同样也存在问题:2020年调整只能按免税收入调减,而免税收入调减,通常情况,应该是对已计入利润总额的收入进行调减,因此在2020年汇算时调整也不太可行。所以税喵观点,虽然对该地区税务机关明确的处理方法有利于纳税人,但无法进行实际操作,所以税喵并不认同上述观点。


  税喵认为观点一虽然苛刻,但符合现行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免税收入,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如何判断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为持有股票时间超过12个月而取得的,是判断可否享受免税待遇的关键。是以从取得股票时起至取得投资收益的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来判断?还是以从取得股票至转让股票的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来判断?税喵认为,在企业所得税没有文件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应遵从企业所得税关于股息红利确认收入时间的规定。依照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股息红利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因此,判断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为持有股票时间超过12个月,应对从取得股票至取得投资收益的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来判断,也就是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对于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息的涉税处理,税喵提醒您注意以下风险:


  一是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享受免税待遇,应依照税务总局2018年第23号公告规定,应注意留存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等资料。


  二是个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依照财税[2015]101号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而企业所得税没有类似规定,所以提醒企业注意关注当地政策规定并就细节问题与主管税局进行有效沟通。


  三是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息红利,应正确进行税会差异的调整及享受优惠政策的调整。


  问题二:企业购买“新三板”股票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属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股票通过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因此企业购买“新三板”股票,并不是购买传统意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深市、沪市交易的股票)。那么,请问企业持有新三板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享受免税待遇,是否受持股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的限制呢?


  税喵观点:不应该受“12个月”的限制。企业持有新三板股票取得投资收益,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税喵提醒您:


  1.个人购买“新三板”股票取得股息红利依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政策与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息红利适用政策相同。但对于企业持有新三板股票和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息红利,两者适用的税收政策不同。


  2.转让“新三板”股票应否缴纳增值税问题。自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转让“新三板”股票应否缴纳增值税问题一直是个有争议问题,税喵观点:不应缴纳。因为“新三板”企业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因此“新三板”股票不属于金融商品,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问题三:企业持有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案例:甲公司2019年2月份,通过深港通购买中国工商银行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H股)1万股,2019年4月份分得股息5000元,2019年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税喵帮您分析:其一,中国工商银行属于我国境内居民企业,因此甲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其二,判断甲公司2019年分得股息是否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这个问题关键看中国工商银行H股是否属于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如果属于,那就要依据持有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来确定可否享受免税待遇。


  财税[2016]127号: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4]81号: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以上两个文件可以概括:内地企业投资者无论通过深港通还是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税。从上述两个文件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称“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并非一定指在境内的深市、沪市上市。


  依照文件规定,上述案例中,甲公司2019年因持股时间未满12个月,所以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我要补充
3

推荐阅读

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违约金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所得吗?

如何理解创投企业中单一基金核算时的股息红利所得?取得的债券利息属于股息红利所得吗?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违约金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所得吗?


  【中国财税浪子】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下,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采用分别计税的方法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其中,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第一、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下,股息红利所得的命名与个人所得税法不一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可见,实施条例是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作为一个整体概念提出,其中既包括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所得,也包括个人拥有股权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财税[2019]8号文所称的“股息红利所得”其实不是单纯的拥有股权取得的所得,包含了其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这里的其他固定收益其实就是大家通常所称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包含了利息收入。因此,如果创投企业投资于固收类证券,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财税[2019]8号文所称的股息红利所得。


  第二、股息红利所得不仅包含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还包括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这里的证券“等”收入出现了一个“等”字,经向有关专业人士求教,给出的立法本意是指只要是不是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剩下的合伙企业取得的其他性质的所得都算在股息红利所得里边。比如,合伙企业从政府有关部门取得的政府补贴收入,在计算个税时统一纳入股息红利所得计算;合伙企业取得的与股权转让无关的违约金收入,也同样纳入股息红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是个筐,其他的内容都往里边装”,虽然我个人对上述解释很难接受,但是限于解答者的权威,我个人主张将其作为执行口径处理。


  第三、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并不需要等到实际分配给合伙企业才扣税,只要在合伙企业也就是基金层面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就必须计算个人合伙人应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比如,创投基金在2019年10月18日取得从被投资项目公司分配的股利7800万元,按照约定的分配比例,其自然人合伙人应分得的份额是其中的1000万元。2020年1月8日,创投基金将股息红利部分实际分配给合伙人,该自然人合伙人取得1000万元股利分红。那么自然人合伙人的个税扣缴义务是在2019年10月,而不是2020年1月。


七个关键词秒懂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

2019年7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联答印发《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继续实施到2024年6月30日。并就以前政策执行中几个争议事项予以明确。


  凡人认为,对于财政部第78号公告,只需要牵住七个关键字的牛鼻子就会秒懂。


  关键字一:继续实施


  2014年印发的《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文件到2019年6月30日到期,为了延续差别化征收政策,78号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继续对个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实施差别化征收个人所得税到2024年6月30日。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键字二:持股期限


  持股期限究竟是按持有日到分红日计算?还是按照持有日到转让日计算,一直以来都很模糊。78号公告中首次明确: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78号公告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案例:杨某2018年12月2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每股4元的价格,购买持有某挂牌公司股票10000股,2019年3月7日该公司公布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配股利0.1元,同时每10股送3股,当天该公司股票收盘价5.2元,每股面值2元。杨某于2019年12月20日卖出该公司股票,当日收盘价6元。杨某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金额。


  杨某取得该公司股息金额=10000*0.1+(10000*3/10)*2=7000元。持股期限自2018年12月20日到2019年12月19日,正好满一年。按照78号公告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应征税:7000*50%*20%=700元


  关键字三:适用范围


  股息红利差别化征收政策,不仅适用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即“挂牌公司”),也适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即“两网公司”)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权登记日在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差别化征收规定执行。对于退市公司的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按照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征收。对于限售股在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也按照78号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键字四:划转扣缴


  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无法确定持股期限,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关键字五:先进先出


  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票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票数。


  关键字六:持有股票


  “持有股票”包括: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


  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其他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关键字七:转让股票


  “转让股票”包括:


  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


  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