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能否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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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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