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出口企业发生进料加工复出口的业务,出口商品退税率为零,特殊商品编码标识为“1”,应当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


  (二)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办法计算:


  1.  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


  因此,出口商品退税率为零,特殊商品标识为“1”,


  属于征税货物,应当视同内销货物处理,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的减免政策能否与财税〔2014〕116号第四点规定的税收政策同时享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因此,如果企业以技术性的投资入股,同时转让技术的,可以同时按上述政策规定享受优惠。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软件企业2015年开始获利,2017年才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能否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

答: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九条的规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因此,软件企业2015年开始获利,2017年才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可以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同时财税〔2016〕49号规定,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提交备案资料。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理。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纳税人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180天还可以申请逾期抵扣吗?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第一条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因此,目前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属于可以申请逾期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超过180天的期限未认证不能再申请抵扣。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 财税〔2015〕9号中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1、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那么请问: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是否包括增值税所说的贷款服务内容?如:各种各种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如: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的金融商品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融资融券业务。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的规定:"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


  (五)金融服务。


  ……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您企业可参考上述贷款服务的范围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1... 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 151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