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
第一条中对第1目和第2目的规定如下:
1.第1行“一、清单申报资产损失”:填报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项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2行至第8行的合计数。
2.第2行至第8行,分别填报相应资产损失类型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损失金额,已经计入存货成本的正常损耗除外;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根据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2列的余额。
因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购买的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的发生的资产损失只需要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就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需要填写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行(三)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