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2016年新办的生产企业当年处于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现在申报2016年企业所得税年报表时可以报亏损吗,还是按零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关于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的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的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因此,企业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支出,不得计算为亏损年度,如果已做税种鉴定则应按零申报。前期发生的开办费在开办期结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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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2015年10月1日成立的海水养殖企业,2016年除了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海水养殖取得的项目所得还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二项优惠会涉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情况,应该如何填写年度汇算清缴的相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附件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的填报说明第27项的规定,第32行“四、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多计算享受的优惠部分。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西部大开发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


  填写本行的前提条件:是107020表中第13行以下有数,且第40行的第7列小于第6列。


  计算公式:本行=所得项目金额×(12.5%-优惠税率÷2)


  其中:所得项目金额应为107020表第40行(第6列-第7列)×2.


  因此,海水养殖企业2016年除了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海水养殖取得的项目所得还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二项优惠涉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部分应按上述公式计算后,填写在A107040第32行“四、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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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2016年企业账上的固定资产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损失还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吗,如何填写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


  第一条中对第1目和第2目的规定如下:


  1.第1行“一、清单申报资产损失”:填报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项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2行至第8行的合计数。


  2.第2行至第8行,分别填报相应资产损失类型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损失金额,已经计入存货成本的正常损耗除外;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根据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2列的余额。


  因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购买的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的发生的资产损失只需要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就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需要填写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行(三)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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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企业2016年购买的价值4000元的电脑,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是否需要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表?应该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填报说明第一条规定,本表的适用范围及总体说明:


  (一)本表1至14行适用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纳税人填报。


  ……


  (二)本表不承担纳税调整职责。主要任务:一是对纳税人享受重点行业、领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情况进行统计(第1至14行)。二是由汇算清缴享受国税发〔2009〕81号和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填写本表,以此履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手续(第15行至28行)。


  因此,企业2016年购买的价值4000元的电脑,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需要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和《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其中涉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需要先填写《固定资产采集表》保存后,由《固定资产采集表》计算后自动生成数据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中,再保存《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表。如对A105081表的栏次有疑问请参看2016年3号公告中针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其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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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企业2016年收到社保部门拨付的稳岗费补贴还需要确认收入吗?如果不需要,那么在填写企业所得税年报表时,是不是填写在A105040表中?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本表适用于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本表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进行调整,资本化支出,通过《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因此,企业2016年收到社保部门拨付的稳岗费补贴如果同时符合上述文件第一条的三项条件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于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应填写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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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企业2016年销售一台使用过的汽车,售价低于账面价值,此项收入应该填写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中的哪一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本表适用于执行除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以外的其它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非金融居民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一条中对第16目、17目的规定如下:


  16.第16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本科目核算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17.第17行“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填报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取得的净收益。


  首先,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该填写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的第17行“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中。


  其次,由于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低于账面价值,产生的资产损失还需要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第2行“清单申报资产损失中的(一)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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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2016年企业提供出租汽车的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填在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中的哪一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附件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的规定,本表适用于执行除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以外的其它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非金融居民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1.第1行“营业收入”: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计算填报。


  2.第2行“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


  ……


  7.第7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填报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9.第9行:“其他业务收入”:填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


  12.第12行“出租固定资产收入”:填报纳税人将固定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获取的其他业务收入。


  上述问题需要分两种情况填写报表:如果是以提供租赁服务为主的企业,应将取得的租赁收入填写在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中“主营业务收入”项下第7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中;如果是以提供租赁服务为辅的企业,应将取得的出租汽车收入填写在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中“其他业务收入”项下第12行“出租固定资产收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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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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