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今年补缴前三年的补充养老保险在2019年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企业今年补缴前三年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属于企业2016年-2017年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发生时间未超过5年,根据上述规定,可采取专项申报方式,追补至该补充养老保险发生年度(即2016年-2017年)税前计算扣除。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今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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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8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个人销售材料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当地税务机关按1.5%核定征收了个税,明年是否还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5.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B表)(C表)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填报说明规定,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申报。


综上规定可知,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实行查账征收的,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因此,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已按核定征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明年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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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8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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