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财税〔2016〕60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仅有个人提供娱乐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税〔2016〕25号文件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提供娱乐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以及提供广告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如果符合上述免征规定,都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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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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