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的支出部分,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该公司2013年购入设备时,无法取得发票,2013年至2014年没有计提折旧,2015年该公司取得该设备发票,可追溯到2013年、2014年扣除,不能将补提的折旧在2015年度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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