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60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仅有个人提供娱乐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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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税〔2016〕25号文件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提供娱乐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以及提供广告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如果符合上述免征规定,都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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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多策的政策适用可以多视角判断——兼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适用范围争议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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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降低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4月3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今年降低政府性收费的减负措施。会议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至2024年底,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并明确授权各省(区、市)政府对地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50%幅度内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4月26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明确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同时,正式授权地方在50%额度范围内减征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减税降费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简政放权的关键内容,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大决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体现浙江走在前列,本着政府过紧日子的精神,我们第一时间向省政府报请按授权范围内最高幅度50%给予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经袁省长批示同意,按照“顶格优惠”原则,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行动,第一时间落实,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新一轮更大规模实质性降费政策。


  二、制定依据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据此,我们报请省政府制定了该政策。


  三、主要政策内容


  (一)明确了政策执行的时间: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明确了减征的幅度。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三)明确了停征后的资金保障。 减征政策实施后,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


  四、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解读电话:浙江省财政厅电话:87056592;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电话:87668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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