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多策的政策适用可以多视角判断——兼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适用范围争议的思考
发文时间:2020-05-19
作者:叶全华
来源: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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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税的减免,还是费的减免,基本上属于出于支持鼓励或扶持帮助等政策调整的需要,是以企业类型(如小规模纳税人)或行业类型(如高新技术)或货物(产品、行为)类型(如农产品、公益性服务)为优惠扶持政策适用范围的判别界定依据,基本没有仅仅针对某类企业的或有的兼营方式的非主营业务进行的减免。


  也就是说,把税费的减免适用对象理解成仅仅针对某一类型企业,而这类企业并不是以这种可以减免税费的业务为主要业务的,仅仅可能存在兼营的,甚至这类企业中许多企业压根儿可能就没有这些业务的,这样的认识应该是很不妥当的,往往是偏离了本意的。优惠政策有时候可能适用范围针对性强,甚至有个案的特殊减免存在,但对于一种具备一定普适性的政策的适用不会过于狭窄。


  由此来考虑政策的适用就不会有太多的纠结。


  电影行业企业主营业务自然不必说,也会存在影视广告制作及相关服务,或者存在承接一些插入式或插播式广告服务业务,比较多见的比如片头片尾广告、片中道具广告或隐含的广告语等,但这些插入式的一般不属于主业,当然从收入的角度是不一定的,比如内容充满广告的“宣传”片等。综合性的电影行业企业也可能兼营一些广告娱乐服务项目等,比如影视作品与歌舞表演是合体的等。这些都是常见的兼营业务模式。但企业类型与征缴对象并不是同一层面的概念,某类企业的兼营行为属于或有事项。


  一般来说,公文的行文考虑是严谨的,用词是精练的,这个我们应当需要相信行文者的态度和素质。一些行文的模糊性,可能就是对其内在问题存在允许一定的执行余地,或者也包含一定的给予自由诠释余地,毕竟许多落地事项是很难充分考虑周全的,发展市场经济还是需要有一定的自由度。对于“等”字的阐述,税舟之前有过,“等”字,自古至今均有两种解释:到此为止;以此类推。后者被更多的采用。


  看文时文面的理解自然是第一位的,除需要从字面进行推理之外,如果存在疑问,还必需要从内容所涉及的细节处的内在逻辑进行演绎。一文多策已经是常态化的发文形式,如此情形下,有必要对所述内容的适用对象有所考虑,如果出现逻辑交叉的,一般应为不同适用对象。行文研究仅仅用单篇的语法推演,很多时候很容易累成狗,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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