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全额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的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因此,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以上规定免征增值税。


  六、我单位是生产型出口企业,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的70%,因为不满足“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条件而没有被评定为一类出口企业,现在是否可以申请变更企业的管理类别?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第一条调整后一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的生产企业,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变更管理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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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0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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