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软件同时收取安装费用,是否可以都按13%税率开具发票
发文时间:2020-03-24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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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供应商在销售软件环节一并收取的安装实施费用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给公司开具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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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放管服”行政改革要求,转变企业所得税管理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省局深入开展调研,在充分听取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基础上,统一全省范围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特制定本公告。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安徽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


三、制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四、主要内容


(一)省内跨市、县(区)建筑安装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省内跨市、县(区)建筑安装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项目部”的定义


本公告所称的“项目部”是指总机构在我省且在总机构所在市、县(区)以外的省内其它地区成立的项目部。


五、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在本公告实施之前,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预缴申报时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扣。


“销售设备并提供安装”与“安装业务中含有设备销售”纳税有何不同?

我们企业属于建筑安装公司,主营安装,签订了一笔1000万元的安装合同,其中含有设备款收入800万元,安装收入200万元。


  请问:


  能否全额按照提供建筑服务,开具项目为“*建筑服务*安装费”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


  可以的。


  由于面向同一个客户,同一项销售行为,属于增值税上的混合销售,增值税按照主业适用税率。


  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案例二


  我们企业属于设备批发销售公司,主营批发销售设备,签订了一笔1000万元的设备销售合同,其中含有设备款收入800万元,安装收入200万元。


  请问:


  能否全额按照提供建筑服务,开具项目为“*建筑服务*安装费”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


  不可以的。


  若是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则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设备按照13%,安装按照9%,当然安装也可以按照3%简易计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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