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拆除、脚手架安装算不算清包工?
发文时间:2021-09-10
作者:蓝敏
来源:蓝敏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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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争议问题。


  清包工最直观的理解就是包工不包料,最典型的就是纯劳务分包业务。


  建筑物拆除、脚手架安装、爬架安装等,看起来怎么也靠不上“清包工”的形像。但这类建筑业务的确属于增值税上的清包工范畴,属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分析这个业务之前,我们必须要把握理解税收概念时的基本规则:


  凡税收政策无明确定义的概念,应该按字面意义、上下文、立法意图等进行理解。


  但凡税收政策有明确定义的概念,必须依其定义来执行,而不应自行按字面一般意思理解。否则,征纳双方都将无所适从。


  清包工就是一个有着明确政策定义的法定概念:


  《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36号文附件2):“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的建筑服务”


  既然政策有明确的定义,就必须按政策的定义来,而不应再按字面意见来理解、分析来。


  具体定义是什么呢?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按这个明确定义,清包工方式建筑工程的关键把握点就是:该建筑服务“不采购工程所需的材料”。


  不采购材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工程本身需要材料、但施工方不采购,二是工程本身就无需材料、自然也不采购。不论前者还是后者,其表现都是施工方不采购材料。


  当然一般都需要采购一些辅助材料,但辅助材料的采购不影响清包的认定。


  关键问题来了,什么是材料呢?


  这个没有法定的定义,我们就应该按照一般意义来理解。工程所需的材料,应该是直接或者间接构成工程实体或被工程消耗的货物,比如钢材水泥等。虽不直接构成工程实体,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消耗掉的货物,起主要作用的也是材料,起辅助作用的,就是辅助材料。


  怎么把握呢?从会计角度分析,材料的使用是一个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过程,或者货物所有权的灭失过程。比如施工方购入砖再砌成墙,砖的所有权从施工方转入业主方,其结果是施工方不再拥有这些材料。


  反之,像设备、器具、工具这些货物,其本身不会转移给业主,也不会灭失掉,而是可以反复使用,其所有权一直在施工方手中,它们就不是材料。


  建筑物拆除、脚手架安装、爬架安装这些工程,基本不会存在“材料”的转移和消耗。其采购的主要设备、器具都是可反复使用的,其所有权都停留在施工方而未转移或灭失,它们都不属于“工程需要的材料”,所以,这些业务都不会采购工程所需要的材料,也就满足了不采购工程所需的材料。


  还有一点,工程的费用不包括材料费,只包括“人工费、管理费、其它费用”。


  以爬架安装为例,它的价格中没有材料费,但却有爬架价值损耗的费用——爬架的折旧、摊销或租金。正如爬架不是材料,同理架构费用也不是材料费用,而应该归属于“其它费用”。


  清包工定义中的其它费用包含什么呢?结合上下文一看就明白,它包括除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管理费用之外的所有费用,甚至包括了辅助材料费用。


  对于像建筑拆除、脚手架安装等不涉及材料的建筑工程,都可以适用清包工的理解,施工方都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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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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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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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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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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