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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