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1215 一、主要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以下简称《总局公告》)要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结合工作实际,编制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青岛公告》),对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进行明确,以促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为纳税人增添信用资产,更好地服务于纳税人。
二、主要内容
《青岛公告》共分四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明确了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范围之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信用评价时限。
第二部分明确了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及适用范围。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调整为A、B、M、C、D五级,对适用M级纳税信用级别的范围进行明确。
第三部分制定了对M级企业的纳税信用激励措施。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对M级纳税信用企业制订了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等多项激励措施,以进一步强化纳税信用的增值应用,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第四部分明确了其他事项。一是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对发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企业,将及时进行纳税信用级别调整。二是除本公告列明事项外,纳税信用管理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三是公告的施行时间。按照总局的要求,本着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我要补充
0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