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四五”时期税收改革发展举措的建议
发文时间:2021-02-10
作者:税收科学研究所课题组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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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为更好地发挥税收服务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作用,更好地推进税收现代化,对“十四五”时期税收改革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强化政治机关意识。不断加强党对税收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税收改革发展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深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为动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协调联动的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属人和属地相结合的优势,不断提升监督工作质效,推动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形成全程防控、及时预警、严肃查处的全流程闭环管理责任链条,更好地管控税务系统内部廉政风险和外部不法分子侵蚀税款问题。


  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十四五”期间完成全部税种的立法工作,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税法,提升立法质量,最终建成成熟完备的税收法治体系。一方面,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另一方面,在立法工作中,应充分反映改革要求,通过立法巩固改革成果,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框架。


  坚持税制改革和法治建设相结合,提高税制的科学性、权威性、稳定性,形成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现代税收制度,让税收通过改革真正走上法治化的道路。完善税收执法和监管体系,完善税收执法程序、执法保障、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制度,打造执法质量控制体系,全面提升税务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依法治税水平。


  建立现代税收制度。一是健全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的直接税体系,逐步提高其占税收收入比重,有效发挥直接税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稳定宏观经济的作用,进一步做大中等收入群体、缩小中低收入群体,加快形成纺锤形收入分配格局,夯实社会治理基础。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合理扩大纳入综合征税的所得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依据物价、收入水平变动建立基本减除费用的动态调整机制。


  二是深化货物劳务税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并增值税税率,畅通抵扣链条;完善和增强货物劳务税对宏观经济的整体调控能力。一方面,逐步降低各类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增值税税率,带动基本消费品的价格下降,减轻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税负;另一方面,将一些高档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以及一些网络消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实现对高档消费行为的有效税收调节,从而完善国民经济分配格局,改善民生、扩大内需。


  三是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地方主体税种,加快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改革,逐步建立起科学规范的税费体系。合理配置地方税权,理顺税费关系。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环节征收的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


  完善税费政策体系。加快形成全方位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取得突破,服务国家发展重大战略。加大科研人才个税优惠力度,吸引科技创新人才集聚,吸引境外高端人才。


  稳定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将一些临时性、阶段性政策转变为基础性制度甚至上升为法律,以此来放水养鱼,稳定预期,以新的就业带动更多就业。


  积极研究税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共建“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新的国家发展战略,促进构建全面开放、竞合有序、统筹协调、公平共享的区域协调战略体系,探索差异化的高质量协调发展道路。


  完善支持文化、体育、医疗、养老等社会民生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助推科技教育事业发展,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持续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转变税收征管方式,优化税收征管资源配置,进一步巩固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成果。


  推进税收征管制度改革,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抓紧完成税收征管法修订,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全面建立符合现代税收治理内在要求的税收征管基本程序。


  深入推进税收征管机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通过创新监管方式、优化纳税服务,统筹推进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在简政放权上做好“减法”,在后续管理上做好“加法”,着力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升税收征管效能。


  推进建立税收共治格局。完善税收监管体系,优化税收执法方式,增强税收执法公信力和透明度。


  推进科技兴税战略。紧跟先进技术潮流,在金税三期基础上加速谋划金税四期,建设全国统一高效的税费征管信息系统,建设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建设全国集成统一的大数据服务云平台,加强税收大数据及第三方涉税信息的开发、分析和应用。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积极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改革,努力构建智慧税务生态系统。


  加强数据治理,深化数据集成应用,强化数据标准化建设,建立数据供需双方对接渠道和良性互动机制,特别要加强数据分析应用,形成数量更多、质量更高的税收分析产品,更好服务领导决策和国家治理。


  继续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推动完善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机制,加强税收情报交换,积极开展对外税收援助,促进不断提高“走出去”的竞争力和“引进来”的吸引力,支持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广泛参加国际税收组织活动,不断扩大和完善税收协定网络,及时处理、积极化解跨境涉税争议问题。构建反避税国际协作体系。进一步完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课题组 课题组组长:谭珩


  成员:李平、孙丽梅、向景、赖勤学、周贺、邓永勤、洪连埔、胡浩、魏升民


  执笔:李平、胡浩、魏升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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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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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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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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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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