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法[2018]8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4-08
文号:粤财法[2018]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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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市、区)财政(税)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省级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包括新申请和期满复审),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进行审核认定。广东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指引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根据财税[2018]13号文另行发布。


  二、对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办法,由地(市)级或县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制定。


  三、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印发的《关于明确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24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4]35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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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汇及申报时限:报关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的应缴回已退(免)税款;未按期申报的,可在次年4月30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收齐凭证、提供收汇材料申报。

更正申报:已办结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不再适用退(免)税政策、计税依据变动等情形,需在业务发生当月或次月通过负数冲减方式更正申报;未核准的申报可提交撤回申请,已核准的通过负数冲减更正,撤回或冲减对应的原始凭证可重新用于后续申报。

合规红线: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业务外,所有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处于非正常户、逾期未缴回退税款、拒不配合核查等情形的,将被暂缓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