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税政[2018]29号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7-02
文号:豫财税政[2018]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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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由财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接收企业报送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材料传递至同级财政部门,经两部门统一认定后,联合公布名单,并明确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期限。


  二、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在每年7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其中资格复审的应在每年6月底前报送。财政、税务部门在联合审核后于每年9月底前予以公布。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4]19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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