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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 抚顺、丹东、盘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补充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28号)有关意见,省局决定,《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第五条中,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过程中规定的“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仅限于“一照一码”登记的企业)”不再提交。
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有关信息,企业登记机关经核实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应终止企业简易注销程序,恢复注销前登记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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