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扣税凭证如何办理抵扣或退税及丢失联次处理新规则
发文时间:2020-01-14
作者:一叶税舟
来源: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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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发布《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和《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扣税凭证确认用途和办理抵扣及丢失处理等问题实施了新规则。总的来看,取消期限限制、减少抵扣或退税确认步骤、减少丢失专票手续。


  一、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


  1.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简称海关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通俗地讲,就是不再受360天期限的困扰,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时间界限,逐步成为历史概念。


  2.需要注意,按照时间分界点,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因此,纳税人应注意及时清理处理好时间分界点之前的抵扣凭证。


  3.对于时间分界点之后的,部分扣税凭证虽然目前可能已经超期,如果需要扣税,仍需按照现行办理手续,才能扣税,但在新规则实施之后,则可以直接进行用途确认后办理抵扣、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


  二、启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1.自2020年1月8日起,税务总局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服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各省税务局确定并公布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用于相关事项的办理。


  2.海关缴款书因其存在海关与税总的信息传输及单位抬头的特殊性,规则略有不同。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1)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即俗称单抬头缴款书)的,应当登录服务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对于查询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2)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即俗称双抬头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因此,海关缴款书存在单抬头或有、双抬头必然的上传信息环节,纳税人在实务中应当注意。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的,则按规定的方式处理。


  三、纳税人抵扣、退税的用途确认操作


  1.新规则对扣税凭证信息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需在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后,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对用于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也进行相应的用途确认后办理相关事项。因此,纳税人对于三种用途需要注意确认,特别是对于同一扣税凭证上的不同用途项目可以分别确认用途的正确使用。


  2.在办理纳税申报或退税申报之前,或者可以作废申报之后,发现选择错误或者用途改变以及已经选择但又暂不需要选择的,可以自行调整用途确认。


  3.对于暂不能确认以后是否用于抵扣的凭证信息,建议可以暂不作选择,一旦改变用途用于抵扣项目时,可以进行用途确认抵扣;当然,对于明确用于不抵扣的凭证信息,可以选择不抵扣用途,有效减少供选择用途的历史信息,便于形成太多宕余信息。


  四、用途改变的处理


  1.纳税人已经申报抵扣的发票,如改用于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并调整用途。


  2.纳税人已经确认用途为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发票,如改用于申报抵扣,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发票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并将发票电子信息回退后,由纳税人调整用途。


  五、丢失扣税凭证处理


  1.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再需要办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税务机关检查人员看到这类发票时,可以通过发票系统查询发票开具信息。


  2.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3.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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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缴注册资金期间贷款利息能否抵扣?

  一、背景


  在2014年新公司法修正案废除注册资金实缴制后,考虑集团与区域公司资金清晰核算(集团投入区域公司的每一笔钱都会计算利息,不论是注册资金还是借款,因此以借款名义清晰核算),以及合理税务规划(一般集团母公司因无开发业务,均有较大亏损),房地产新设企业一般不注实,相关开发支出均以股东借款名义注入并计息。


  业内对于不注实情况下的股东借款利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存在较多疑惑,笔者以下观点供参考。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修正案(2013年)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注册资本金未按期到位的财税政策解答(税务总局答疑2011-04-15)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三、一家之言


  一)不得扣除的原理:实缴制下,企业具有2年内注实的义务,因此对未实缴而对外借款产生的利息,属企业未按法定义务注实而产生的费用,该部分费用不属于企业合理支出,因此不能扣除。


  二)不得扣除的标准:从规定到期日后,按未实缴金额及该时间段对应的利息不予在所得税扣除,而非所有利息不得扣除。


  三)认缴制下的利息抵扣:新的认缴制实操中约定最长期限为30年(工商实操对未明确实缴期限的按30年填写),且无最低注实金额,因此开发周期内,公司按法定要求不需注实的,则其产生的相关利息准予在企业所得税上扣除,换句话说,在认缴制下,国税函[2009]312号实质上已无实用意义!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为何有人补税,有人退税?

“个税年度汇算”是指一个居民个人在一个自然年内,把所有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做一次清算,在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


  哪些情况需要年度汇算?


  一种是2019年多缴了个税且申请退税的,一种是2019年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在400元以上的。


  综合所得,包括4类收入,分别是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其他收入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等,不需要年度汇算。


  以下三种情况不需要进行年度汇算:


  1、需要补税但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2、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不申报会影响个人征信


  为何有人补税,有人退税?


  一种是汇算时重新选择年终奖单独或合并计税。


  2019年单位选择将年终奖单独计税,A同学在汇算时,重新选择了计税方式,变为合并计税。如果A同学工资薪金本身很高,则会补税,如果A同学工资薪金适用的税率低于原来年终奖单独计税适用的税率,则会退税。


  第二种情况是全年收入不均衡。


  A的工资构成以提成为主,上半年月工资超过20000元,下半年由于经济形势不好月工资只有2000元,从全年来看,上半年多交了税款,汇算时可以退税。


  第三种情况是补充申报专项附加扣除(预扣预缴时未足额享受)。


  2019年未及时填写租房扣除等专项附加。


  年度汇算时申报了大病医疗扣除或在次年才取得证书载明日期在2019年的可扣除证书(如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四种情况是有多项收入或者年度中途更换过单位。


  从不止一家单位(集团内部调动也是从多家单位取得)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汇算时都可能产生退税或补税。


  第五种情况是并非12个月每个月都有工资薪金收入。


  如B先生1-2月待岗,3-12月在岗,在预扣预缴时,单位只给他扣除了10个月的基本减除费用50000元和10个月的专项附加扣除,在汇算时,可以扣除全年基本减除费用60000元和12个月的专项附加扣除。


  第六种情况是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或预扣预缴时未享受优惠。


  C先生为残疾人,享受残疾孤老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1月从广东某公司取得收入,2-12月从宁波某公司取得收入,次年3月汇算时,C先生发现在广东汇算比在宁波汇算能享受更多税收优惠,从而选择了广东作为汇算清缴地,产生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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