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企业都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发文时间:2021-04-08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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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是所有企业都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97号),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属于负面清单行业,以上述业务为主营业务,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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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把好「四道关」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国家支持企业创新的重要税收工具,企业在享受过程中如把握不好边界,容易引发涉税风险。中国税务报梳理出五个典型案例,提示企业合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把好「四道关」。

其一,把好研发活动的「界定关」。并非所有技术改进都构成税法意义上的研发活动,企业应准确对照研发活动定义判断项目性质,避免将常规性升级、简单改变等不属于研发活动的支出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其二,把好费用归集的「分摊关」。值得关注的另一种典型情形是生产与研发共用资源,设备、人员等在生产和研发之间共用的,必须按合理方法进行分摊,不得将全部成本归入研发支出。

其三,把好委托研发的「边界关」。委托研发与购买现成技术成果,两者在税务处理上有本质区别。委托研发合同必须约定具体研发内容、技术指标、验收标准等,并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手续。如果一份合同的实质是购买既有的技术成果,就应作为外购无形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分期摊销,不能享受加计扣除。委托研发的费用基数同样有明确规定——境内委托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机构的,按80%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且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方可加计扣除,超出部分不得申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就应准确判断交易性质,并按要求完成登记手续。

其四,把好申报资料的「留存关」。当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已全面实行「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无须事前备案,通过电子税务局即可完成申报,但「自行判别」意味着企业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企业应妥善保管研发项目立项决议、研发人员名单及工时记录、物料领用单据、设备使用记录、费用分配表、研发成果证明等佐证材料。值得关注的是,税务部门在核查时不仅关注凭证是否齐全,更会对各项支出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因此,企业应规范区分研发支出与生产经营支出,完整留存各类分摊依据与原始凭据,确保任何时候有据可查、经得起检验。

结论:5个典型案例表明,合规与创新可以相互成就,企业完全能够走通「以合规享红利、以红利助研发、以研发强合规」的良性循环之路。当更多企业以真实研发、规范核算回馈政策信任,市场便多一分公平透明的底色。让合规意识贯穿研发管理全流程,方能实现政策红利的充分释放与创新之路的行稳致远。

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周宁、杨夏、朱毓璐);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转载。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年度申报时是否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年度申报时是否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文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来源: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2021年4月


  问题:公司研发一款新产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是否需要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回答: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无需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但仍需填制《“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留存备查,无需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所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第20项关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列举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第三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五条中“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和第六条第一项、附件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同时废止。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备案及资料留存类型


  1、自行判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应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条件。


  2、履行备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履行备案手续。按照76号公告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不属于定期减免税事项,在费用化项目发生当期或者资本化项目形成无形资产后的摊销期间,应每年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同时存在多个享受优惠研发项目的,应当按不同项目分别进行核算,并按项目分别进行备案。


  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应由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总机构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一并报送。


  3、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应按照97号公告,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为相关研发项目享受优惠结束后10年。


  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哪些资料;详析纳税人、税务机关权责


  引言: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


  关于这个问题,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即可”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二、是否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自行判别”


  有人认为,公司申报了,主管税务机关接收了,也没说啥,就是认可公司是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主管税务机关只是接收公司的纳税申报表。能不能符合条件,由企业自行按照税法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别。


  三、申报扣除并非不需要准备资料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四、如何理解“留存备查”


  (一)上述资料,纳税人需要准备;


  (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需要将上述资料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三)不报送,不代表不准备;纳税人应当准备、完善上述资料,待税务机关依法检查时可以提供出来。


  来源:草木财税  2021年4月25日


  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问题


  问题描述:请问支付境内的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是否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前对合同进行备案?


  专家回复: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六、申报及备案管理


  (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来源:中税网天运财税智汇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