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能享受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比例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安排,我们对《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地税发[2006]100号)进行了清理,现结合实际,对我省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比例进行了明确,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临时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进行了调整,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新个人所得税法已全面实施,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减税降费重大战略决策部署以来,陆续推出一系列减税措施。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简化和规范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公平税负,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进行了调整,由统一按1.5%征收,调整为三档适用不同征收率征收:(一)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代开货运发票除外)适用0.6%征收率;(二)娱乐业适用1%征收率;(三)其他行业适用0.8%征收率。
三、《公告》对执行时间、废止文件有何规定?
(一)《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公告实施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第二条第(一)、(二)项,同时废止。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