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临时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时间:2020-09-02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639

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进行了调整,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新个人所得税法已全面实施,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减税降费重大战略决策部署以来,陆续推出一系列减税措施。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简化和规范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公平税负,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进行了调整,由统一按1.5%征收,调整为三档适用不同征收率征收:(一)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代开货运发票除外)适用0.6%征收率;(二)娱乐业适用1%征收率;(三)其他行业适用0.8%征收率。


  三、《公告》对执行时间、废止文件有何规定?


  (一)《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公告实施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第二条第(一)、(二)项,同时废止。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国家“减税降费”精神,规范我区取得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一是下调了分行业应税所得率,即利润率,将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从5%下调为3%;将建筑业、饮食服务业应税所得率从7%下调为5%;将娱乐业应税所得率从20%下调为15%;其他行业从10%下调为7%.国家税务总局对个别行业应税所得率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二是下调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率,结合分段计算的规则调整,对生产经营收入未超过9万元/季(3万元/月)的部分,征收率为0%;超过9万元/季(3万元/月)的部分,征收率从1%下调为0.8%.


  三、公告对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不得直接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二是继续将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范围控制在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且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业户中,符合对纳税人分类管理的要求。


  四、公告的施行日期?


  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保证税款征收的连续性,税款所属期在2019年7月、实际申报期在2019年8月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本公告。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