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2910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411行审109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58号。
法定代表人夏国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伟伟,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姚文浩,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常州鹍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黄山路217号12025室。
法定代表人张亭,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就被执行人常州鹍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收受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常税稽一处[2019]21696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向被执行人追缴增值税滞纳金283952.15元、企业所得税104220.79元及滞纳金,并告知了行政复议的权利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缴纳义务,也未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执行人经催告,被执行人于5月21日缴纳企业所得税29000元,后申请执行人于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强制执行截至5月25日欠缴的增值税滞纳金283952.15元、企业所得税75220.79元及滞纳金52582.53元,合计411755.47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常税稽一处[2019]216964号税务处理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应依法缴纳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申请执行的常税稽一处[2019]216964号税务处理决定之内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缴纳截至2020年5月25日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共计411755.47元。
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常州鹍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旦
人民陪审员 程坚忠
人民陪审员 居建秋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邹 晶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