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冀1121刑初55号邹存志非法拘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文时间:2020-06-24
来源: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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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121刑初55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存志,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商,捕前住。2015年1月22日经枣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2019年10月15日被枣强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转逮捕。现押于枣强县看守所。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2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存志犯非法拘禁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期间,因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以(2020)冀1121刑初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5日以(2020)冀1121刑初55-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恢复审理,于2020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华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存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非法拘禁罪


2014年12月15日下午,被告人邹存志与王文志、宫志方、任风进(均已判刑)及一女子(基本情况不详)来到枣强,在枣强县金都大酒店将姜智仲强行带至辛集市吴少岭(已判刑)的公司里,吴少岭通过张金召纠集“小豹”等人,在其办公室内威胁姜智仲还账,后邹存志及张金召、王文志、吴少岭等人又将姜智仲强行带至宁晋县境内一果园中,对姜智仲实施殴打,并将姜智仲的衣服扒下来,威胁其想办法凑钱。姜智仲家人向吴少岭提供的账号转账人民币2万元,后邹存志等人将姜智仲带至辛集市A派宾馆内等待姜智仲家人筹款。2014年12月16日10时,枣强县公安局民警在辛集市A派宾馆内将姜智仲解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4年11月份,姜智仲(已判刑)找到吴少岭,让其帮助联系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后吴少岭的朋友陈明斌找吴少岭让其帮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吴少岭找到姜智仲,让其找人给福州广隆进出口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广隆公司)虚开金额人民币2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姜智仲通过尤如刚(已判刑),尤如刚又联系陈冲(已判刑),陈冲找到王文志,王文志遂与被告人邹存志共同为广隆公司开具了税额合计人民币321756.2元、价税合计人民币221444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张,广隆公司法人王金萍(已判刑)收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到税务机关进行了认证。


综上,被告人邹存志之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邹存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拘禁事实


2014年12月15日下午,为向姜智仲(已判刑)索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费,被告人邹存志与王文志、宫志方、任风进(三人均已判刑)及一名女子(基本情况不详)驾车来至枣强县城,在金都大酒店将姜智仲强行带入车内,驶至河北省辛集市吴少岭(已判刑)经营的公司内,吴少岭纠集张金召(已判刑),张金召又纠集名为“小豹”及两名基本情况不详的人员,在吴少岭的办公室内威胁姜智仲还账。后张金召、王文志、邹存志、吴少岭等人强行将姜智仲带至辛集市市区西的一果园内对姜智仲进行殴打,并脱下姜智仲的衣服让其挨冻,恐吓其想办法筹款,逼迫姜智仲的亲属将人民币15万元转予吴少岭,后姜智仲的亲属向吴少岭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转入人民币2万元,上述人员又将姜智仲带至辛集市艾派宾馆,等候姜智仲亲属筹款。2014年12月16日10时,枣强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宾馆内将姜智仲解救。案发后,吴少岭的亲属将人民币2万元退还姜智仲。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


2014年11月份,姜智仲为获取违法收入找到吴少岭,让其联系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后吴少岭之友陈明斌(陈东)找吴少岭帮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吴少岭遂联系姜智仲,让其找人为广隆公司虚开金额为人民币2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姜智仲则通过尤如刚(已判刑),尤如刚又联系陈冲(已判刑),陈冲找到王文志,王文志与被告人邹存志以二人经营的永年县祥进裘皮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进公司,邹存志系法定代表人)为开票方,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广隆公司开具了发票代码为:1300143130,发票号码为:02103751~02103754、02103756、02103758~02103771、02884380,计税金额合计人民币1892683.80元、税额合计人民币321756.20元、价税合计人民币2214440元的河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20张。后王文志将上述发票交予陈冲,陈冲交予尤如刚,尤如刚交予姜智仲,姜智仲接受上述发票后以快递的方式寄达王金萍(已判刑,系广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萍则用陈少华的中国农业银行卡通过网银,将开票费人民币177155元转至尤如刚提供给姜智仲、姜智仲转予吴少岭、吴少岭又转予王金萍的尤如刚之妻荣春霞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尤如刚收到此款后对陈冲谎称其银行卡被人盗刷,将此款用于偿还其中国工商银行卡内借款等,后陈冲多次向尤如刚索要此款,尤如刚支付陈冲人民币19500元,陈冲将此款转交王文志。后王金萍又将虚假的广隆公司与祥进公司的产品购销合同寄至姜智仲处,姜智仲则转交陈冲。最终,王金萍以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并以广隆公司虚假的货物出口交易申报出口退税,且予以认证,但未予退税。


另查明,被告人邹存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邹存志及同案犯王文志、吴少岭、张金召、宫志方、任风进、王金萍、姜智仲、陈冲、尤如刚等人的供述;证人姜某、王某、陈某、史某、尤某、李某、闫某、田某、宋某、杜某、刘某等人的证言;**、任风进对邹存志,姜智仲、吴少岭、陈冲对张金召,陈珍香对王金萍的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及被辨认人身份信息;物证姜智仲向吴少岭所书写的借条及中国农业银行卡照片;书证辛集市艾派商务酒店宾客入住单,中国农业银行ATM机机打凭证,枣强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金缴款单,银行账户资金交易明细清单,虚假的产品购销合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本院(2016)冀1121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被告人邹存志的政治面貌证明及户籍证明信;电子数据分别从张建峰、王文志、陈冲、尤如刚、吴少岭手机上提取的微信及短信记录,从王文志手机上提取的手机电话本等证据,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邹存志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存志伙同他人以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其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应予并罚。其在非法拘禁犯罪中对被害人具有殴打情节,对此罪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存志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徐永起


审 判 员  马 超


人民陪审员  黄红荣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董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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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的「横空出世」,财务人员千万别忽视!


房地产企业在项目登记和预征环节发生的若干问题,直接影响到后期税务清算的结果。特别是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程序,可以说是“起点”直接决定了“终点”,稍有不慎甚至加重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因此,税务部门逐步渗透各环节的监管工作,全流程参与把控风险,引入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进行“标记”。


一、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


近年来房地产企业从事新项目开发,从登记环节开始,税务机关统一要求赋予项目编号,该编号会跟随项目的预征清算全过程。


具体来说,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是指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于纳税项目进行编号标记,以便于后续跟进纳税情况和管理的一种官方标识。这一举措,使得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征收时,需要根据纳税人所申报的项目编号进行核对,以确保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对于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的获取与查询,官方给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部分税务部门会在当地官方网站上提供土地增值税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包括项目编号等信息;

2.纳税人可以直接咨询当地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将会提供相关的帮助和指导。


纳税人可根据各自情况通过官方途径获取土地税收统计单位的唯一标识。


二、土地增值税项目税源采集操作 

 

【步骤一】税种认定

具体操作:进入“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涉税事项需求办理”模块办理),待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税源采集和申报。


【步骤二】税源采集

具体操作:“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合并纳税申报”→“土地增值税税源采集”→“新增项目”,填写带“*”号必填项,填写完后点击“保存”即可。


特别提醒:

① “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要选择到“所属区”;

② 目前新增项目采集完成后不能进行修改,纳税人需要谨慎填写。


三、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开票时必须填写吗?


伴随着数电发票的逐步推广,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意信息填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其中,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要特别注意,开具和取得数电票时,这两类业务需填写特定信息的要求:


(一)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数电票时,应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四项特定内容。

其中,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作为票面基本内容体现在票面上,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则作为票面备注栏信息的明细项列示。

*必填项目: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

*选填项目:跨地(市)标志(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二)不动产销售

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开具数电票时,应填写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号、面积单位、不动产单元代码或网签合同备案编号、不动产地址、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实际成交含税金额等信息。

其中,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号、面积单位作为票面基本内容体现在票面上,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等其他内容作为票面备注栏信息的明细项列示。

*必填项目: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号、面积单位,以及备注栏中不动产地址、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

*选填项目:跨地(市)标志(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小编有话说】


税务监管的力度逐年加强,意味着纳税环境的规范化趋势,每一个纳税人需应当做到遵守税法、税收政策的规定,强化税务合规建设,把握减税降费的红利,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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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对于融资租赁业务,只能以折旧抵税,支付租金所产生的财务费用要纳税调增。这是不是说明租金比固定资产折旧多出的部分能不能抵税?还是说能通过未实现损益递延?


解答:


提问所述的理解是错误的。


一、税务处理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假如不考虑租赁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扣除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付款总额(租金总额)/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


比如,企业融资租入某设备,租赁期限3年,合计需要支付的租金总额为100万元(不含税金额),该设备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则每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费=100万元/5=20万元。


二、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


借:使用权资产 80万元(假定现购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元(首付款对应的进项)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20万元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90万元


银行存款 11.3万元(首付款)

2.在租赁期间按照实际利率(折现率)分摊: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3.在租赁期间折旧: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每年折旧额=80万元/5=16万元


4.租赁期间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三、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新租赁准则)的情况下,承租方确认“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在租赁期间对“使用权资产”折旧和“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但是,使用权资产折旧费和分摊确认的“财务费用”,都不得税前扣除。


而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费,可以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需要做纳税调整。


由于会计核算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前期的财务费用会大于后期,导致会计核算的“折旧费”+“财务费用”前期金额较大、后期金额较小。而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费,采用直线法,前后金额一致。


因此,租赁期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租赁期间的前期是需要做纳税调减,后期需要做纳税调增。由于该项税会差异是暂时性差异,调增与调减会相互抵消。


企业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只要会计核算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符合税法规定,就不需要纳税调整。


也就是说,企业实际支付的租金,都会得到税前扣除,只是扣除的方式跟执行新租赁准则有差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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