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按10%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综合税率怎么计算?
发文时间:2021-11-15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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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和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如果说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了,增值税也核定征收了,那么综合的税率才可以计算出来。如果说我们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10%是核定征收,但是增值税并不是核定征收,增值税还是查账征收的话,那么这个增值税就要看我们当期的销售额,当期的开票金额,要看具体实际每月或每个季度缴纳的增值税金额和附加税金额。如果说我们三个税种 增值税、附加税和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都是核定征收的话,那么,综合的税率就直接是这三个相加就可以了。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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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国家“减税降费”精神,规范我区取得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一是下调了分行业应税所得率,即利润率,将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从5%下调为3%;将建筑业、饮食服务业应税所得率从7%下调为5%;将娱乐业应税所得率从20%下调为15%;其他行业从10%下调为7%.国家税务总局对个别行业应税所得率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二是下调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率,结合分段计算的规则调整,对生产经营收入未超过9万元/季(3万元/月)的部分,征收率为0%;超过9万元/季(3万元/月)的部分,征收率从1%下调为0.8%.


  三、公告对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不得直接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二是继续将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范围控制在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且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业户中,符合对纳税人分类管理的要求。


  四、公告的施行日期?


  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保证税款征收的连续性,税款所属期在2019年7月、实际申报期在2019年8月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本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为贯彻落实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确保广大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中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决定。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着眼降低税率,释放改革红利,增进民生福祉做出的重大决策,是一场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税制改革。2018年10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000元/月的投资者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为了确保核定征收的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也能够及时享受减税红利,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的适用对象


  本公告适用于海南省范围内的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


  (二)关于采用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采用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收入×附征率


  (三)关于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5级累进税率


  (四)关于应税收入的问题


  1.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应税收入是核定的收入总额。


  2.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应税收入是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的金额(不含增值税)。


  3.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应税收入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成本费用支出总额。


  (五)施行时间


  《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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